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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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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我國法制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完善。然而從我國現階段關於刑法中的相關認罪從寬制度可以看出,其對於悔改表現較爲明顯,如主動將賄賂行爲交代、主動自首等方面採用相應的減刑或緩刑措施,但具體從寬制度內容仍較爲零散,不具備較強的統一性,需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進行不斷完善。本文主要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基本概述、我國刑法中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內容以及現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策略進行探析。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關鍵詞:認罪認罰 刑罰 從寬制度

作爲國際上刑法的主要議題,認罪認罰從寬問題是國內外許多國家關注的重要內容。國外許多國家如刑事制度中出現的沉默權制度以及我國現代的刑事和解理論充分說明關於認罪從寬制度的完善一直處於不斷探索中。因此對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的基本概述

在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前,首先需引入認罪的概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內容以及以往學者研究,對認罪的含義界定在犯罪人表現出較爲明顯的認錯悔改心理且默認自身的犯罪行爲。從主觀角度可判斷罪犯已認識到自身錯誤,透過對犯罪事實的供認以達到改過自新的目的,從客觀角度則體現在罪犯對自身的惡劣行徑真正做到供認不諱。作爲刑法中較爲常見的現象,認罪現象通常涉及許多包括量刑規定以及緩刑制度等內容。在此基礎上便引申出認罪從寬的概念,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與許多研究理論,可定義爲對出於悔改心理而將自身犯罪行爲承認的人,採取比較緩和的處罰以及刑法評價。從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可看出,無論在定罪或刑罰量定過程中都需考慮到犯罪人的主觀心態,根據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採取相應的量刑措施,常見的如出罪在定罪過程中的體現、免除處罰或從輕處罰在刑罰量定過程中的體現以及假釋、緩刑等在執行刑罰中的體現等。

二、我國刑法中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表現

在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背景下,刑法也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充實。以其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爲典型代表,其既與我國刑法總則相適應,滿足刑法分則的具體要求,也將量刑以及行刑等內容囊括其中。具體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在刑法中的表現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概括。

(1) 定罪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的體現

定罪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即首先對認罪從寬在但書中的`體現進行分析,我國刑法對犯罪給出具體的規定,其認爲對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社會秩序、公衆財產以及公民權利等產生危害的行爲都爲犯罪,但對其中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爲不認定爲犯罪。其中的危害性判斷要求注重對罪犯的主觀惡性以及實際的危害進行分析,若罪犯認識自身的惡劣行爲說明主觀惡性較小,與同樣犯罪卻未認清自身行爲的人相比,認罪者在不具備較大的人身險性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對此需在刑法評價方面採取從寬策略。其次,對違法性認識。刑法評價過程中往往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進行區別,通常故意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而過失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往往需結合許多客觀因素。

(2)量刑階段的認罪認罰從寬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