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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授權委託書範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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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授權委託書範本模板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XX省進階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XX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縣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XX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於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XX大貝X煤礦的開採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XX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03)11號抗訴書,2004年1月5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

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XX。

判決宣判後,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02.4.22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XX縣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13年9月15日爲止,王文X補償楊XX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持有,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楊XX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後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並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爲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合辦礦協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XX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XX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錯誤,《聯合辦礦協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XX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XX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並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議有效即《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 “2000年7月4日X木縣XX鄉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XX鄉興達煤礦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

2000年7月4日(在楊XX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XX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籤訂了《聯合辦礦協議》,該非法協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XX合法權益的行爲。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XX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XX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麼法院認定在楊XX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爲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全面履行的關鍵。《聯合辦礦協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XX的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XX無法繼續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爲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後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楊XX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XX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 ,沒有法律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據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於該煤礦是經政府批准的煤礦,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並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XX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故楊XX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並,楊XX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00年7月初審並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並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並經X林市政府上報XX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兩礦聯並,X林市政府只是爲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範圍、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政府部門並據此給大貝茆煤礦換髮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座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XX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辦後,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後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XX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XX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XX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着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XX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爲,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及根據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XX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XX數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XX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XX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於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XX鄉大貝茆聯辦煤礦協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XX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爲,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定,錯誤判決楊XX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13年9月15日爲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XX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並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02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XX大貝茆煤礦聯辦協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後,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13年9月15日爲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楊XX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XX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楊XX數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XX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爲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的調整規

範,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於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XX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13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XX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爲。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進階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進階人民法院

  受託代理人:XX

  申請人:

  二○XX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