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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週記範文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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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17日

實習律師週記範文彙總

法律諮詢接待

一個侵權案,諮詢人被幾個人毆打了,眼睛出現了問題,但本人卻並沒有急着去正規醫院診斷治療,只是在一家小門診打消炎針,過了半個多月纔去一家大醫院看病,結果一隻眼球萎縮,最後不得不摘除裝了義眼。那人看起來還比較年輕,就這樣失去了一個眼睛。

一個離婚案,一對母女諮詢夫妻離婚的事情。奇怪的是,那位老太太的兒子自己不來,卻讓自己的母親和妹妹來諮詢。他們在諮詢中最關心的是財產分割問題。

20xx年7月18日—20xx年7月24日

這星期,一共接待了兩名諮詢者,一位是女士,諮詢離婚問題。那是一名看起來很文弱的女士,想要離婚是因爲家庭暴力。看着那位年輕女士紅紅的眼眶,聽着那位女士的陳訴,曾經承受過離婚痛苦的我也頗有同感,當夫妻之間僅剩下暴力的時候,這婚姻確實是沒有必要再維繫下去了。可憐是這名女子如果離婚,她可能一無所有,因爲她們結婚後這些年,非但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有一些債務。而她的孩子,她的丈夫已經很長時間不讓她去看了。

還有一個工傷諮詢的。那個小夥子在一家搬家公司上班,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上班不到半個月就摔傷了,老闆只承擔了醫療費,除了允許那個小夥子在老闆家免費吃住三個月外,不願再承擔其他費用。那個小夥子在這裏無親無故,傷殘大概可以達到八級。看着那人面黃肌瘦的樣子,實在不忍心收他的諮詢費,錢雖然不多,但也夠他兩、三天的生活費了。

20xx年7月25日—20xx年7月31日

短短三個星期,感受到了律師生涯的多姿多彩。有人說律師,經歷的每個案子都不同,每個當事人也都不同,因此,做律師這一行不會感到枯燥和單調。去法院查詢一個案子時,深切感覺到了熟人好辦事這一顛撲不破的真理。辦完事時間還早,就去檢察院探望了一下以前熟悉的幾個人,和一位老公訴人聊了很久,感觸頗深。他是本市最強的公訴人,我與他有過工作上的聯繫,因此比較熟。他做檢察官已經二十多年了,科班出身,對法律和律師制度有着很深的認識和理解。和他聊了一個多小時,實在是受益匪淺。尤其是他告訴我說,做一名律師,應該有自己的法律思想;做一名律師代理案件或者是處理非訴業務,不僅僅應該出於經濟上的考慮,更應該是出於對自己所信仰並內化了的法律思想、法律觀念的認可和維護。他還對我分析了刑事案件中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案件類型:不請律師的案件類型:因家庭貧困鋌而走險的盜竊案特別是慣犯;請律師的案件類型:1、激情犯罪。2、職務犯罪。3、未成年人犯罪。4、過失犯罪。我覺得他的分析很有道理。

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7日

一收廢品公民訴公安區分局行政不作爲案

本案案件由來:本案的原告在清理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傷,經簽定爲四級殘疾。事發報案後他將餘下雷管交給被告公安局區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管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管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爲要求被告給予原告一個關於雷管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在此案中,透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瞭解,我感想頗多:表面看,原告是一個以收廢品爲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說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地加強,法治的思想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從深層次來看:一方面也正是因爲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委託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給合議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爲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爲”;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爲明顯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爲,因爲保衛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統的最基本行政職能,對於雷管這類嚴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本着盡職盡責的態度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由此案表明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

20xx年8月8日—20xx年8月14日

在近一個月的實習時間裏,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在實踐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起訴狀、上訴函、答辯狀、反訴狀、追加被告申請書等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審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透過實習,我將理論知識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理論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實習開闊了視野,使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爲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過程中,竭力成爲一名亞峯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亞峯,使他們走近亞峯,瞭解亞峯。

20xx年8月15日—20xx年8月21日

宣告死亡案,我曾經以爲只能在法律教科書裏看到,卻不料真遇到了這樣的案子。這個案子去年就已經受理了的,今年公告一年了,去法庭開庭宣判。我跟着老師去旁聽了這個案子。在庭上,法官邊翻着法條,邊審理着案子。那位法官告訴我們,這是她們法院自成立以來所受理的第二起宣告死亡案,是她做法官以來審理的第一起宣告死亡案。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少有。

20xx年8月22日—20xx年8月28日

一個入室盜竊案

嫌疑人是兄弟兩。受害者家是在一個居民小區,到處安着監控頭。這兄弟兩剛把贓款取走、把作案工具扔進河裏沒多久就被警察抓獲。這兩人家裏並不是窮得揭不開鍋的那種,卻幹了那種蠢事。聽老師說兄弟兩被抓走後,他們的父親就病倒在牀上了。案發後,贓款尚未花掉,兩兄弟主動將贓款交了出來,這是個酌定情節,不知道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會裁量到什麼程度。另外那個已結案的盜竊案,嫌疑人很年輕,家庭經濟狀況相當不錯,有着收入頗豐的穩定工作,卻不知道爲什麼盜竊了單位的財物,此案最後經鑑定,案值較小,且嫌疑人系初犯,主動退回了贓物,主動要求繳納罰金,且認罪態度很好,嫌疑人平日在單位表現很好,綜合各種因素考量,最後判處了緩刑。這是一個比較成功的代理案例。

20xx年8月29日—20xx年9月4日

辦公室裏有一位年輕的“老”律師,看上去不好相處,因爲他對辦公室的其他人總是不理不睬,見面也從不打招呼。但他給前來諮詢的人解答法律問題時,不管諮詢的人是否委託他,他都會詳盡、細緻、耐心地解答,條理清楚,明確易懂。於是在他空閒時就厚着臉皮向他請教一些法律問題,雖然平時他不理人,但當向他請教時,他去回答得非常清楚、全面,耐心。這才知道這個人實在是個臉冷心熱的律師。而且他並不是個唯利是圖的人,有電話諮詢時,他也象面對面諮詢一樣認真解答,雖然電話諮詢者是不會給諮詢費的,也不一定會來委託他做代理人,但他同樣給予認真、詳盡的解答,不管對方是不是給他錢,爲此,對這位律師,在內心裏,我不由得對他多了一層敬意,雖然在不向他請教問題時他對人依然是不理不睬的,雖然在年齡上他比我年輕許多,但我卻從他那裏學到了不少,除了律師實務外,還有其他一些東西。

20xx年9月5日—20xx年9月11日

會見當事人

那是一起貪污案,一審已經結束,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已經上訴,但二審程序尚未啓動,而我們則是拿着當事人家屬的二審委託書去的。因爲上週拿着一審委託書去,沒能見着,因爲警察說一審程序已經結束,委託書上寫着委託期限是至一審終結,因此我們不能再用一審委託書去見當事人。這個星期,當事人家屬只好又來簽了二審委託書,我們又去了看守所。

那天,天氣很冷,颳着風。那是一間很小的房間,被一道下半截是磚、上半部分是鐵欄杆及鐵絲網的牆隔成了兩半,靠前門那一半,挨着隔牆放着一張桌子,桌前放着兩把椅子,靠另外一面牆,還放着一個三人木沙發。靠後門那一半里,靠近隔牆放着一張高高的椅子。我們進去後不久,當事人就被帶了進來。是個中年婦女,她在椅子上坐好,警察把椅子前那塊擋板鎖好後就出去了。我看着那女人手腕上冰冷的手銬,心裏直感到發冷。警察剛出去,那婦女就開始哭,弄得我心裏也很難受。她很牽掛她的家人,特別是她的女兒,從她的話中我聽出,她的女兒即將參加研究生考試了,不知道她女兒是否知道自己的媽媽戴着手銬關在那種地方,如果知道了,她能專心參加研究生考試嗎?

去會見的時候,遇到一個剛剛被取保候審的年輕小夥子,他是因爲喝醉酒打傷了一名警察,以故意傷害罪被羈押的。我們遇到他的時候,他是去看守所取他的東西的,在等候警察去取他東西的當兒,那小夥子見我們是律師,也不管認識不認識,就聊起來,發誓說以後他再也不犯罪了。

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18日

這個星期的實習中,知道了民事案件在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不但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外,還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材料,否則法院不給立案!對一這點,我非常不明白,原告要到法院起訴被告,被告怎麼可能給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呢?這一規定,到底是鼓勵公民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呢還是在阻礙公民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20xx年9月19日—20xx年9月25日

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透過欺詐騙婚與另一女性結婚。原告自訴其重婚。透過此案不由得聯想起新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一系列的問題也將隨之而來。政府和個人誰該承擔婚姻風險?個人在婚姻風險中如何自我保護?政府又如何加強管理降低婚姻風險?我想,這些問題應該是新條例所做的改革出臺後,作爲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20xx年9月26日—20xx年9月30日

今天早上諮詢來了位鄉下的農民,關於房屋和土地買賣問題。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也許他們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但遇到問題都會不顧路途遙遠來請律師幫助解答。不過,中國如今有點太強調這個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動走到羣衆中去,幫助鼓勵羣衆打官司來解決糾紛,這就有點過了。其實在西方國家,人們已經越來越強調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訟方式來解決一些法律糾紛,並在注重研究這種制度的科學制定和完善,很遺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國家的很多方面比起來,中國總是落後一個時代,就像對待愛情與婚姻的觀念一樣,西方國家如今注重強調家庭觀念及從一而終的戀愛觀,而中國卻正處在開放的浪尖。也許萬事萬物發展都有這樣的規律,都需要固定的時間的積澱使它們不斷變換出新的模樣。

20xx年10月10日—20xx年10月16日

法律顧問企業的一員工向我諮詢有關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方面的事情。該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被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爲工傷。但由於企業沒有及時爲其辦理工傷保險而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因此,他向諮詢怎樣維護其權益。他的問題可以透過當地勞動部門仲裁得到保護。我很詳細進行了解答。他聽了內心顯示不住的激動,說我幫了他很大的忙。但是,有老律師提醒說,以後碰到客戶單位的員工前來諮詢法律問題,而問題恰恰是由於企業違法引起的,此時應該回避回答這樣的問題。

20xx年10月17日—20xx年10月23日

幾起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透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爲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

20xx年10月24日—20xx年10月30日

馬基亞維裏討論了人性的問題,認爲人生來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透過後天的培養和改造改變人的自私問題,變得不至於那麼的讓人無法忍受。比如圖書館看書,有時候有些人在講話,我會很討厭影響別人學習的人,所以要是誰講話講了很久的話我會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從來不講話的,但是我自己講話的時候我就不會討厭我自己更不會反感,感覺自己的講話是有理由的。況且我也不會講很久。而爲什麼別人講話的時候,我卻會反感呢?

我覺得人都是自私的,當別人的行爲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時候你就會反抗,因爲你覺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當你在侵犯別人的利益時你卻不會覺得你的所做所爲也讓別人無法容忍。

這樣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發生過,自不過我們覺得這太普通了而沒有去注意而已。爲什麼對別人的講話會反感會義憤會討厭?而對自己的講話卻一點也不會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馬基亞維裏關於人性惡的思想來解釋這一現象。

20xx年10月31日—20xx年11月6日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和獲的教育的權利。權利相對應的英語單詞是“right”,“right”的另一個意思是正確的,對的。權利也有正確的,對的,正當的意思。

爲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是你的義務,這是自然法對你的要求,或着說是神法對你的要求,是人類出於本能的需求。從原始社會到現在的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人類的進步是人類不斷的爲自己的權利而鬥爭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去爲自己的權利而奮鬥而鬥爭,那麼,現在我們也許還處於原始社會,還處於野蠻的社會,處於暴君的統治之下。

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要求你要爲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權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人類出於自己生存和發展,還有爲了自己的後代,有一個相對人性的,舒適的,民主的,自由的社會,爲自己的權利而奮鬥是歷史賦予你們的神聖的責任和義務。

價值,有用性,你對別人有沒有用,或着別人對你有沒有用或着一個物體對人來說有每有用?我想這樣說有些人很難接受,這也太直接了吧,沒有必要說的這麼直接。

有價值的人生,我要怎樣活着纔會有價值呢?這個價值是對別人而言的,還是對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你對別人而言是有價值的,同時你也是可以透過你的貢獻得到別人的尊重和認可.我想人活着就是爲了得到別人的認可嗎?

想想覺得挺可悲的',覺得活一輩子還是爲了別人而活着,貢獻爲得到別人的認可和尊敬,爲了對別人而言你有價值.而自己呢?不過,能夠幫助別人也是一種快樂吧,因爲幫助別人的同時,你會感到快樂,因爲你覺得你還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爲別人解決問題.你是有用的.

20xx年11月7日—20xx年11月13日

經歷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有以下分析思考 :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爲侵權行爲,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學生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爲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爲,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範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爲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爲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爲。

正是因爲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爲,致使原告爲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

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係。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20xx年11月14日—20xx年11月20日

一個醉酒殺人案

殺人者是受害者的女婿,受害者是殺人者的岳父,這可是夠離奇的了吧?嫌疑人的妻子請了老師做她丈夫的辯護律師。嫌疑人妻子的委託是從偵察階段一直到一審終結。不過這案子也沒什麼可偵查的,事實經過非常清楚。嫌疑人在殺了人之後還沒有清醒,一直到有人報了案、警察去把他抓進看守所時他還醉着。據說這個人在多年前就曾有過醉酒後故意傷人的經歷,而且受害人也是他的熟人,後來判了緩刑。老師懷疑此人是病理性醉酒,將會申請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我們去看守所想要會見一下當事人,但因此案尚未轉到檢察院,需要刑警隊長批准才能會見,等了很久未能等到刑警隊長,遂作罷。聽看守所民警說,嫌疑人在看守所清醒過來後,在刑警詢問他時,他一個勁要求法院判他死刑,大約他自己覺得自己很該死。我不知道這整個案件的詳細經過,但我大概能想到嫌疑人妻子所受的煎熬,一邊是自己的父親,一邊是自己的丈夫。生命在這裏顯得那麼脆弱和無助。

20xx年11月21日—20xx年11月27日

今天來了位諮詢的是關於醫療事故的索賠。事實上,這類案子越來越難辦了。第一,絕大多數律師都沒有醫學專業背景,打這類官司太累且不佔優勢,醫療事故官司涉及醫學專業性很強,短時間內根本無法透徹地瞭解事故發生的根本或是真正的原因,雖然法律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現實中,醫療機構和醫療鑑定機構都是互相通氣的,中國是人情社會嘛,除非受害者在醫療機構有很強的人脈,否則讓他們做出對受害者有利的鑑定結果是比較困難的,都是同行,如果在不違法的界限內,他們自然不願得罪醫院,讓院方承擔鉅額的賠償金,當然也有良心發現的,那位受害者就比較幸運了,也無需感慨什麼,世道就是這樣。第二個原因呢,有些俗氣,因爲律師累死累活打下這個官司,只能收取很少的律師費,即便收了,花起來良心上也過不去。因爲委託律師的當事人大多是受到極大傷害的,本身家裏的家底可能就被沒完沒了的醫療費掏空了,打官司贏來點錢,還不知能撐到哪個時日,看着人家那悽慘的樣子,誰還忍心再伸手去要呢?即便是勞動所得,花起來同樣心有不安。這樣下來,付出和收穫總是成不了正比,所以就出現了上面所說的那種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