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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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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大學生對社會的認識不夠,所學到的知識實踐性不強,這回的畢業社會實踐讓我對這些說法有了足夠的認識。在社會實踐的日子裏,我逐漸認識到紮實的專業基本功的重要性,認識只有學好專業知識才能不斷的進步。下面是關於大學生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歡迎閱讀!

大學生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

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一

我從一個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2016年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雲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透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16年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僱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雲段西大橋上時,由於該車右後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佔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雲交通大隊接報案後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爲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於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並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後調集,攔截了1輛剷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雲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後由於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後,廣源貨棧在密雲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後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峯市。2005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雲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雲交通大隊於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爲不違法確認書。2005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爲違法,賠償損失38萬餘元。

二,爭議焦點: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權力行爲,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剷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雲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的行爲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爲,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爲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爲,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爲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採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爲,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雲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採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於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採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權力的違法行爲。被告因爲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05年5月作出(2005)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05年2月在101國道密雲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爲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05)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餘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4月分別作出(2005)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於2005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爲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爲:

(一)交通大隊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爲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於該車右後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並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於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後,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爲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餘隻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峯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週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爲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徵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採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爲方式也並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爲是行政事實行爲,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爲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爲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採取的必要方式。由於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爲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徵用,調用剷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採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後人們坐在房間裏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後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爲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採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爲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採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爲的結果來評價行爲方式的正確與否,那麼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後,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採取的行爲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爲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三)對清理現場過程中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國家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於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爲,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爲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於行政職責或義務範疇,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出於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爲屬於合法行爲,不應當確認爲濫用權力。"濫用權力只限於那些出於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爲"。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爲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爲了道路暢通,不得不採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瞭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於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於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後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於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二

關於密雲城關區域家庭暴力的現狀調查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隨着《婚姻法》的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頒佈和實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在深入落實中喚起人們法律意識的覺醒,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爲婚姻家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針對這些與社會主義事業不相符的現象,爲了深入瞭解目前家庭暴力現狀,分析其發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們以密雲縣城關地區爲調查範圍,就家庭暴力現狀問題進行了專項調查,透過婦聯組織發放調查問卷形式對該區域家庭暴力現狀情況進行了一次簡單的調查分析,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達80以上,表明公衆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普遍關注,對參與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態度還是很積極的。此次調查內容包括: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對"家庭暴力"的認識,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瞭解當前家庭暴力現狀,尋求解決的有效對策。

一,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考慮到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調查對象以女性爲主,男性只發放問卷25人,年齡段相對集中,主要針對26歲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歲的162人,36—55歲之間的102人,55歲以上19人,其餘14人爲25歲以下。調查對象在學歷方面大專以上學歷的人,佔總數約34,高中文化或中專佔總數25,初中文化佔31,而小學文化程度的僅佔總數的10。在職業分佈上幹部佔29,個體私營業者9,無業人員佔37,公司職員佔9,其他職業佔25。

二,調查對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情況

在調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爲,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但還有55人片面地認爲"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說明當前還有相當數量的人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還比較模糊。持"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佔九成以上;有95的人認爲施暴者爲男性;調查中近20的人認爲家庭暴力僅是肉體上的傷害;有80的人認爲除毆打傷害外,還包括性上的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認爲社會上家庭暴力現象比較多的佔71人,一般的佔84人,比較少的佔90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樣

夫妻吵架動手比例較高,且男方動手多;遭遇對方口頭侮辱,大聲喊叫,做出帶有歧視傾向的惡性辱罵,經常批評或詆譭使其在衆人面前難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侶經濟控制的有22人;利用發怒或"發脾氣"要挾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113人;不允許跟親人或朋友交往,或惡意攻擊你的家人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體暴力現象較爲嚴重,其中衝突中遭毆打的有72人;毀壞個人財產或亂仍東西的有108人;威脅傷害你,你的孩子,寵物,家庭成員,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逼迫你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爲的有26人。

透過調查,我們發現由於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的內部,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願公開,加之公衆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爲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於其他暴力行爲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認爲,如果是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於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爲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於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等。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爲暴力行爲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可以透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二,施暴者多爲丈夫。根據我們調查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佔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爲,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醜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行爲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爲自訴案件處理,採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複雜性。由於家庭內部關係的複雜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實施的手段,產生的後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複雜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透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於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願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爲者更加爲所欲爲,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在調查問卷中,對個別被調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詳細情況我們單獨作了筆錄,經過認真分析後認爲產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沒有經濟地位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沒有了經濟地位,就成爲男人的附屬,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絕對的權威,這種沒有制約的權利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膨脹,男人爲金錢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發泄給女人。因爲女人沒有爲其直接創造價值,而女人在社會生活中爲孩子,爲丈夫,爲家庭同樣也盡到了撫養,贍養的義務,女人也感覺不公平,於是處理不好兩者的矛盾就會發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義加上女人的軟弱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傳統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從四德"等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動搖的地位滋長了男人的霸氣。女人的軟弱,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決策意識;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識;三是整天忙於家務不願參與社會的意識;四是對男人的錯誤經常採取遷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識加上女人的軟弱給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個滋生的土壤。

三,社會環境的污染是產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於受社會不良風氣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樂,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情婦,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最終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反目成仇。

四,基層社會防範控制乏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質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親,罵是愛"錯誤認識和生活陋習,形成不把施暴"當回事兒"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要從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提高認識,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機制和網絡,纔可達到標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廣大婦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法律保護意識,並能用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社會中有弘揚"自尊,自信,自強,自愛,"的精神,在社會的大舞臺中不斷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強家庭美德建設,規範社會秩序,淨化社會空氣,掃除各類色情的服務。加強公民基本道德規範的教育;廣泛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和"好媳婦,好丈夫"等優秀家庭角色的評選活動,引導家庭成員科學調適家庭關係,增強科學文化和道德修養,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懲治力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處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顯然,對於實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是十分不夠的,特別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後,由於證據不足或取證困難而不得不妥協時,使人感到法律的無力。雖然刑法中有對虐待家庭成員行爲的處罰規定,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家庭暴力問題。因此,儘快對家庭暴力行爲進行立法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只有加強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設,才能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懲治力度,也才能切實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總之,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援,各級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均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當作一項長期,艱鉅的工作來抓,只有這樣纔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促進社會和家庭的文明進步和婦女權益的保障,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