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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落戶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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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蘇州落戶政策受到大家的廣泛關注,那麼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下面帶來相關內容,歡迎閱覽!

蘇州落戶政策2017年

  

蘇州落戶新政2016年9月1日實施 購房入戶仍須滿75㎡

蘇州落戶新政購房落戶規定解讀

第一類:由蘇州公安機關受理的

1、在市區個人投資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併合法經營3年以上,或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2、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3年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購房入戶所需要的材料見文末的圖片。

3、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4、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5、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男60週歲、女50週歲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遷移後的人員申請父母投靠的,需自遷入後滿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請遷移,且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蘇州市最低標準;

第二類:透過蘇州市或縣級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3、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週歲以下、女性35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4、被單位合法聘用(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辦理特聘工作證),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同時段交納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5、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蘇州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6、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第三類:蘇州市或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2、生產急需,經考覈符合要求引進的技術、管理人員;

3、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蘇州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4、往屆技(職)校畢業生被單位合法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週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類:由蘇州各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受理

除吳江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動人口,經本人申請,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蘇州市戶籍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戶籍准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市區。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爲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爲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爲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男性超過60週歲或者女性超過50週歲,其子女爲五年以上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市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蘇州市最低標準的人員;

(五)子女爲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爲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六)子女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爲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父母均爲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爲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配偶爲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爲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爲市區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支邊、支內、下放、插隊(場)、參軍退休的原市區戶籍人員;

(十一)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現已畢業滿二年以上且在戶籍地未婚無業的原市區戶籍人員;

(十二)原籍爲市區被註銷戶口的刑釋解教人員;

(十三)被我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外省全日制學生;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回內地定居(市區)的港澳居民;

(十五)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大陸(市區)的臺灣居民;

(十六)從市區註銷常住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原籍市區,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戶註銷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八)需公安機關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在國外、境外取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

(二)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一級或者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或者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週歲、女性35週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男性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或者大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35週歲)以下,被市區單位合法聘用,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同時段參加社會保險,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六)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蘇州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人員,應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第(一)項至第(四)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失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爲市區戶籍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需民政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門調動,並被市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市區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 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市區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參加我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非市區戶籍人員,憑積分戶籍准入卡到申請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並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並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截止日期爲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或者登記條件後,應當將有關證明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爲了實施前款規定,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後1年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已遷入的戶口並退回原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一)至第(十一)項以及第五條第(四)項中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市區範圍內的以下住所:

(一)屬於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

(二)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不包括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條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和吳江區戶籍准入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蘇府〔2007〕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