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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社保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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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花都區社保局簡介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聚賢街15號

聯繫電話:020-86969883

上班時間: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週一至週五)

公交路線:

1、乘坐公交花7路、花18路公交車到 中醫院東(花都) 站下步行120米。

2、乘坐公交花23路、花26路、花4路公交車到 中醫院 站下步行300米。

3、乘坐公交701路公交車到 梅花居委 站下步行300米。

管轄範圍:新華街道、梯面鎮、花山鎮、炭步鎮、赤坭鎮、獅嶺鎮、花東鎮、雅瑤鎮

郵編:510800

網站:

簡介

辦事機構及職能簡介:

辦事機構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諮詢電話投訴電話
①辦公室新華街公益大道蘭花路368915558696988386969883
②就業服務中心新華鎮公園前路15號868573568682740286831246
③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新華街公益大道蘭花路368983878696911386969866
④勞動監察科368984778696988386969883
⑤工傷和工資福利科86969331  
⑥勞動關係科869698068696933786969337
⑦退管辦86969335  
⑧公醫辦86973962  
⑨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368984113689841136898277

花都區勞動局就業服務中心:工作培訓、工作介紹、離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勞動監察等。

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資金的徵繳、發放等方面的工作職能。

花都區勞動局勞動監察科:宣傳、監督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相關勞動政策,接受違規舉報等。

花都區勞動關係科:花都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調解與仲裁。

花都區社會保險局退管辦:離休職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

花都區社會保險局公醫辦:受理花都區公共醫療的相關事務。

行政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擬訂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區內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資訊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負責實施國家促進就業政策,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覈鑑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境外人員到本區就業的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和管理政策。

(四)負責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負責編報機關增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本區榮譽制度和獎勵制度、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及分流辦法、政府績效考覈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區政府提請區人大任免人員的審覈、呈報工作,辦理以區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任免手續;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五)負責擬訂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綜合管理;負責編報事業單位增員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政府僱員與聘用人員招聘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工資、勞動時間的宏觀管理和監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負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擬訂和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職)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連續工齡覈准。

(七)負責統籌擬訂和組織實施人事、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負責擬訂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牽頭擬訂人才規劃和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人才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合作和外國專家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工(公)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評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本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建立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

(十一)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政策,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