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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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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又該如何領取,程序和時間又是如何規定的?下面來看看瀋陽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瀋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法律依據

《瀋陽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號)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程序和時限

1、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並且失業後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爲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和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爲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