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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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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廣州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廣州失業金領取條件相關內容如下:

廣州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方式

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按一定比例繳交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後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一年,或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中斷原因取消後可繼續領取。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符合條件的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