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工傷保險條例》
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鑑定申請,併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係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範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併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