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850元,上調爲每月900元。對已按原標準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此次調整是在綜合當前省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的。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範圍爲2016年7月1日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在職工與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後60日內,用人單位可憑職工本人檔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保險繳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及失業人員失業待遇統計表、失業人員失業待遇申請表等,代職工到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根據保險繳費時間長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短爲3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德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失業金髮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德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德州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於德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摺(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覈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並從確認後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辦理時限及辦理地址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理地址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東風東路1566號
電話: 0534-2687125
德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新湖南路53號
電話: 0534-2623478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三八中路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