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積分入戶政策目前還未有最新消息,但按現在沿用的政策,我們不妨瞭解,參考一下吧!
2016佛山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內容 | 序號 | 積分項目 | 分值 | 備註 | |
基礎指標 | 1 | 文化程度 | 初中 | 40分 | 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 |
高中(中技、中職) | 50分 | ||||
大專 | 60分 | ||||
本科 | 80分 | ||||
2 | 職業資格 | 初級工 | 20分 | 按最進階別計分,不累加 | |
中級工 | 40分 | ||||
進階工 | 70分 | ||||
技師 | 90分 | ||||
進階技師 | 110分 | ||||
事業單位技術工崗位 | 五級 | 20分 | |||
四級 | 40分 | ||||
三級 | 70分 | ||||
二級 | 90分 | ||||
一級 | 110分 | ||||
專業技術資格 | 初級資格 | 70分 | |||
中級資格 | 90分 | ||||
進階資格 | 110分 | ||||
3 | 參保情況 (廣東省內) | 城鎮基本養老保險 | 1分/年 | 1.不滿1年不計分;2.最高50分,額外積分最高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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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年(本市額外積分) | |||||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額外積分) | |||||
失業保險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額外積分) | |||||
工傷保險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額外積分) | |||||
生育保險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額外積分) | |||||
4 | 房產情況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佛山市擁有合法房產 | 80分 | 1.“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和子女;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佛山市擁有多套合法房產的,積分不累加 | |
5 | 辦理居住證年限 | 在本市累計辦理滿1年 | 5分/年 | 不滿1年不計分 | |
加分指標 | 6 | 特定公共服務領域 | 在本市從事醫療(醫院、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4分/年 | 1.不滿1年不計分; 2.最高20分 |
在本市從事環衛、公共交通(公共汽車、地鐵)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
7 | 專利創新 (近5年內) | 國家發明專利 | 30分/項 | 1.專利申請和授權時地址必須在本市行政轄區內;2.申請人爲專利權共有人之一的,所得分值爲“原分值/(人數+1)”,若爲第一專利人,則分值爲前述得分的2倍;3.專利人和發明人爲同一個人不重複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 |
實用新型專利 | 20分/項 | ||||
外觀設計專利 | 10分/項 | ||||
8 | 表彰獎勵(近5年廣東省內) | 廣東省內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處級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本市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表彰獎勵 | 30分/次 | 最高60分 | |
10分/次(本市額外積分) | 最高20分 | ||||
廣東省內獲得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 60分/次 | 最高120分 | |||
20分/次(本市額外積分) | 最高40分 | ||||
9 | 競賽獲獎 | 區級技能競賽前三等獎 | 三等獎60分/次,二等獎65分/次,一等獎75分/次 | 技能競賽須是人社部門主辦或參與的,獲獎證書蓋有人社部門公章,多項可累積計分 | |
市級技能競賽前三等獎 | 三等獎80分/次,二等獎85分/次,一等獎95分/次 | ||||
省級技能競賽前三等獎 | 三等獎100分/次,二等獎110分/次,一等獎120分/次 | ||||
國家級技能競賽前三等獎 | 三等獎130分/次,二等獎140分/次,一等獎150分/次 | ||||
10 | 社會貢獻 (近5年內在佛山市內) | 參加志願者等工作服務每滿50個小時 | 3分 | 最高30分 | |
無償獻血每滿200毫升 | 3分 | 最高30分 | |||
在本市成爲中華骨髓庫捐獻志願者 | 5分 | 可累積計分 | |||
在本市成功實現骨髓捐獻(造血幹細胞) | 50分 | ||||
11 | 投資納稅 | 在本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 | 3分 | 取最高分,不累加 | |
在本市投資設立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 | 6分 | ||||
在本市投資設立有限公司 | 10分 | ||||
在本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 | 1分/500元 | 1.近5年內(稅款入庫期);2.不滿500元不計分 | |||
在本市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出資比例計算) | 1分/萬元 | 1.近5年內(稅款入庫期);2.不滿1萬元不計分 | |||
12 | 住房公積金繳交 | 在本市開立公積金帳戶 | 3分 | ||
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 | 0.2分/月 | 最高12分 | |||
13 | 衛生防疫 | 持《兒童預防接種證》,按照預防接種程序參加疫苗接種,併到現住地預防接種門診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 3分 | ||
婚前自願參加婚檢或自願參加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 1分 | ||||
按崗位要求辦理從業健康證 | 1分 | ||||
14 | 計劃生育 | 申請人或其配偶辦理了戶籍地核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本省籍已婚),並經本市衛生計生部門驗證 | 5分 | ||
申請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 8分〔上環(含皮埋)〕 | 本加分項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 | |||
15分(結紮) | |||||
申請人或其配偶按照要求參加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的孕情檢查不少於3次 | 滿1年5分 | 1.年限計算從2015年12月31日向前追溯(兩次孕情檢查不超過6個月視爲連續);2.本加分項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 |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積分承諾表》加具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審覈意見 | 5分/項 | 不能提供本項不加分但不影響其他積分 | ||||
政策性內生育子女 | 30分 | |||||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爲處理完畢 | 10分 | |||||
未婚未育、已婚未育 | 30分 | 僅用於積分入戶 | ||||
15 | 基礎教育
| 適齡隨遷子女入讀本市教育部門登記的幼兒園 | 5分/年 | 此2項不同時計分 | 僅用於積分入學 | |
適齡隨遷子女入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含民辦) | 5分/年 | |||||
16 | 年齡 | 50週歲(含50週歲)以上 | 5分 | 最高15分 | 僅用於積分入戶 | |
50週歲以下 | 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1分 | |||||
17 | 婚姻狀況 | 未婚 | 10分 | |||
18 | 區加分指標 | 近5年內在禪城區受到新市民服務管理機構表彰獎勵 | 20分/次 | 最高40分 | ||
減分指標 | 19 | 輕微。違法犯罪 | 近5年內受過強制隔離戒毒措施 | -50分/次 | 僅用於積分入戶 | |
近5年內因過失犯罪且情節較輕並受過刑事處罰 | -100分 | |||||
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分 | -15分/次 | |||||
一票否決指標 | 20 | 申請材料造假 | 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僞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作虛假承諾 | 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且2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已辦理居住證滿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經本人申請,納入我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範圍。
第三條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積分辦)負責統籌指導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開發和維護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市積分系統),指導各區開展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工作。
區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積分辦)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新市民積分統計、排名、公示及報送,並指導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鎮(街道)積分辦]設立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視窗(以下簡稱受理視窗)。
各鎮(街道)積分辦具體負責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覈、資訊錄入、材料傳遞和檔案儲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投訴。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有關部門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工作經費,各區財政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關於新市民積分入學、積分入戶及積分制管理的各項支出。
市新市民事務辦公室與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全市年度入戶指標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統一向社會公佈。
市教育局負責確定新市民隨遷子女年度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指標數,包括政策性借讀生和積分入學的指標數,於每年5月前向社會公佈,並報市新市民事務辦公室備案。
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各區、鎮(街道)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統籌兼顧、總量規劃、統一管理、分類排名的原則,對需要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佈指標數內的新市民可按有關辦法享受相關公共服務。
第五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按照“個人自願、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統一積分項目、項目分值、計分辦法、受理視窗和資訊系統,各區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權。
第六條 受理視窗及相關部門使用市積分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覈、資訊錄入、覈查評分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數據資源,實行網上申請、查詢、審覈、評分、排名、公示等“一網式”服務。
第七條 各鎮(街道)積分辦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將具備條件的受理視窗和涉及新市民積分制入戶、入學等公共服務的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建設綜合服務視窗,實行“一門式一網式”服務。
第二章 積分規則和評分
第八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計劃生育獎勵分、積分入戶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6部分組成。
第九條 新市民申請相關公共服務的積分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新市民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居住情況3項指標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名。
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積分排名以學年爲單位開展,入戶積分排名以季度爲單位開展。
第十條 根據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將新市民積分情況在市積分系統中作相應動態調整。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在積分申請截止時間前應及時向各鎮(街道)受理視窗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覈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計積分。
各區公安機關和衛生計生等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減分指標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區積分辦,所在鎮(街道)受理視窗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新市民有僞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誠信行爲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戶、入學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所得積分清零,且兩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見附件1)對參加積分申請的新市民開展覈查評分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陸市積分系統完成核查評分工作。
各部門覈查評分內容如下:
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涉及違法犯罪行爲記錄的核查評分。
教育部門負責學歷證書、新市民隨遷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評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以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獎情況的核查評分。
國土規劃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房產證的核查評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婦幼保健證明、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醫療工作從業人員證明、婚檢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證明資料、無償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等榮譽證書及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核查評分。
民政部門負責婚姻狀況證明和申請人婚姻狀況承諾書的核查評分。
科技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證書的核查評分。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及企業類別的核查評分。
國稅部門負責爲國稅管轄納稅人提供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
地稅部門負責爲地稅管轄納稅人提供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評分。
團委負責審覈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證明的核查評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衛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新市民事務辦公室負責居住證、新市民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第十三條 新市民在申請積分制服務管理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鎮(街道)受理視窗等機構執行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鎮(街道)積分辦申請對職能部門覈查評分結果進行再次覈查。
區、鎮(街道)積分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轉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再次覈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再次覈查工作,並反饋積分辦統一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對區、鎮(街道)積分辦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處理結果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積分辦申請複覈,複覈中發現有關部門確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的,由市積分辦責令其改正。
第十四條 新市民提出積分入戶申請,如果無被國家司法機關判決有犯罪記錄的,應出具本人簽名的無犯罪記錄承諾書;如果屬於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狀況,也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承諾書。
無犯罪記錄承諾書由申請地鎮(街道)受理視窗透過市積分系統交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存在犯罪記錄的扣減分情況進行覈查評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諾書交由衛生計生部門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婚姻和生育狀況的得分情況進行覈查評分,覈查評分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新市民戶籍遷入我市後,其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
新市民隨遷子女獲得公辦學位後,本次積分入學服務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