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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條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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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什麼用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條件及材料

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交給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後,便可成爲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對象,可以在當地享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不用回原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的檢查。

另外按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流動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不予批准。對拒不按規定辦理、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當地可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爲其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1)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覈實,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資訊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 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4)已在現居住地購買住房的,並辦理《住房產權登記證》的。

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僅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範圍內有效,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