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河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學問君 人氣:4.35K

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昨日,省民政廳網站公佈了省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

河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河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辦法》首次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其中,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參照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檔制定,一般可分爲三檔,參照當地日常生活照料、養老機構護理費用或者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附

  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爲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城鄉統籌、政策銜接、執行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第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堅持託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和社會參與原則。

堅持託底供養。強化政府託底保障職責,爲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堅持屬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爲特困人員提供規範、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範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

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援社會力量透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爲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援、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其託底保障功能,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的審覈、上報、供養工作。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是特困人員供養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供養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的申請受理、民主評議、公示、上報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標準體系完善和資訊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援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工作;衛生計生、教育、消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資訊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第六條 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的績效評價,並將結果送組織部門,作爲對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供養範圍

第七條 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按照國發〔2016〕14號檔案要求,特困人員具體認定辦法及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廳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以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

第九條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人員,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十條 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人員,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第十一條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

第十二條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週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爲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爲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四條 審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透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衆評議、資訊覈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覈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覈意見,並隨機抽查覈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發給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終止。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並報縣級民政部門覈准後,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特困人員終止救助供養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確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員死亡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特困人員有以上幾種情況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覈銷其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第四章 供養內容

第十七條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透過現金或者實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第十九條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援。

第二十條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按《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按當年供養標準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透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門對在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救助。

第五章 供養形式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爲分散供養和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尊重特困人員本人意願,合理選擇救助供養形式。鼓勵採取多種形式,支援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分散供養;優先爲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二十四條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其親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爲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村(居)民委員會、受委託的代養人和供養對象三方應當簽訂代養協議,約定三方的職責和財產、遺產的處理辦法及受委託的代養人和護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簽約方的考察和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人員本人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等。

未滿16週歲,屬於城鎮戶籍的,就近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屬於農村戶籍的,就近安置到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特困人員患精神病需要集中供養的,應當由專門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集中供養服務。接收患有傳染病特困人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六章 供養標準

第二十六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參照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檔制定,一般可分爲三檔,參照當地日常生活照料、養老機構護理費用或者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全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本着適當提高待遇原則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省人民政府將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重點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傾斜。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中安排資金用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救助供養資金髮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集中供養對象的供養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到同級民政部門,同級民政部門按季度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的供養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按季度直接發放到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月發放供養資金。

第三十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用於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統一用於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委託照料服務協議,用於支付服務費用。

第八章 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按照相關規定及建設標準,結合本地實際, 對供養服務機構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建設規模適度、滿足當地實際需要的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二條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養服務機構的審批、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十三條 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設立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請銷假、值班、環境衛生、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爲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可以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第三十四條 供養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工作人員與全自理供養人員不低於1∶10、與半自理供養人員1:4、與全護理供養人員1:1.5比例配備。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由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派,其他工作人員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從事供養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崗前培訓,掌握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定,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具體保障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供養服務機構的創辦、解散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九章 鼓勵社會參與

第三十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援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第三十八條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援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爲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爲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衆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當及時查處並公佈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特困人員識別、審覈、審批等關鍵環節的主體責任,杜絕違背政策、違反程序、擴大範圍、以權謀私等現象發生。民政、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佔、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爲。民政、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供養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由省民政廳制定格式,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