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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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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近日發佈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具體還有哪一些亮點內容?趕緊去了解一下吧!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亮點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近日發佈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亮點一:杜絕不明釦費,計費數據至少儲存5個月

《規定》指出,在維護網絡安全和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開啓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爲。

爲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爲的管理,杜絕不明釦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資訊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儲存5個月,併爲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亮點二: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此外,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且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檔案、配置檔案和用戶數據檔案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亮點三:禁止擅自收集用戶資訊

《規定》還指出,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此外,《規定》指出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管理責任,包括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繫方式等資訊;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和違規處理;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資訊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等。

《規定》還指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①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③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⑤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⑦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新聞連結:

12月2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出臺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爲規範相關應用軟件預置行爲和分發服務的規定,條文對於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今後業務的開展有着指導意義。

一、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共同要求

1.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比如《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等內容。

2.應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比如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等其他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爲。

3.應透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資訊,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涉及到收費的應用軟件應當明碼標價。

4.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這是《暫行規定》的一大亮點,基本功能軟件指的是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執行的應用軟件,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以設定爲不可卸載。對於基礎功能軟件的範圍,《暫行規定》透過對“概念”的界定來說明,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執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繫人等)、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此外,附屬於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應用軟件的資源檔案、配置檔案和用戶數據檔案等也應方便卸載。

5.對應用軟件有管理責任。比如登記相關資訊,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要求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明示等等。

6.應建立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二、對生產企業的特殊要求

1.《暫行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約束銷售渠道,並且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2.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資訊,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資訊的查詢方法。

3.生產企業應當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升級時不被強行恢復;保證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預置軟件有新增或者重大功能變化時,應當向工信部報告。

三、主管部門及處罰措施

《暫行規定》的主管部門是工信部及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對於違反規定的,依職權責令改正,進行處罰,並將處罰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結語

在國家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政策的指引下,目前我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市場發展迅猛,呈現百花齊放、蓬勃發展的勢頭。但同時也有許多亂相相繼出現,比如行業內刷機現象的頻發,給用戶合法權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暫行規定》的發佈正值其時,透過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商義務的規定,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有利於對網絡安全和用戶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