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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平均工資及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情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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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頁顯示,2014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爲65417元,月平均工資5451元,比上年度增長8.2%。

上海平均工資及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情況解讀

根據滬人社綜發〔2015〕10號《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確定從2015年4月1日起:一、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調整爲2020元(下列項目不作爲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調整爲18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平均工資及最低工資的調整,同時影響了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高收入羣體經濟補償的確定標準以及企業發放工資的標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5年4月7日發佈了2015年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依照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要求,依據社保局公佈的2014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451元,確定2015年度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爲16353元和3271元。

對於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以下稱:高收入羣體),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應當按照上年度本市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過此次調整,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的高收入羣體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的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二年以上的,獲得的經濟補償以十二年的標準計算,單位向高收入羣體支付十二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