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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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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京滬等多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你的社保繳費增加了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北京上海等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近期,隨着平均工資的公佈,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多地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多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近期,各地平均工資數據陸續出爐。作爲制定社會保險徵繳標準的依據,平均工資公佈後,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進行了調整。而伴隨着平均工資的增加,社保繳費基數也普遍出現上調。

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85038元,月平均工資爲7086元。隨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確定了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

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爲21258元,較上年增加了1869元。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爲2834元,比上年增加了249元。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爲4252元,比上年增加了374元。

此外,上海、重慶、安徽等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進行了調整,均比2015年有所提高。如,2016年度上海市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爲17817元和3563元,分別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重慶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職工2016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爲15523元、下限爲3105元,分別比上年增加1310元和262元。

影響個人和企業錢袋子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對於職工尤其是工資低於繳費下限的人來說,隨着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個人社保繳費將會增加,實際到手的工資可能變少,但是,未來的社保待遇則會水漲船高。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此前對中新網(微信公衆號:cns2012)記者表示,社保繳費是與參保者退休後的待遇相關的,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繳費水平,才能達到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繳費水平過低,則其養老金水平仍然較低。也就是說,繳費水平要隨着平均工資的提高而提高,未來的待遇水平也會跟着提高。

對於企業來說,雖然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對社保負擔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但同時隨着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措施的落地,企業的負擔最終有望減輕。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北京、貴州、安徽、上海、重慶、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陝西、天津、湖北、河南、山東、廣西等10多個省份出臺了本地的社保降費方案。

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爲了規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僉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輸,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爲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頌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頌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資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費工資基資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爲個人繳費工資基資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300%工資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資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工資基資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資數。

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爲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爲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2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佈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臺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覈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爲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並計算爲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爲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佈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爲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 爲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爲每個參保職工打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覈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儲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爲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範圍內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爲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人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爲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爲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併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爲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係的前後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餘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餘額=個人帳戶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餘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爲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爲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餘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蓁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