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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國十條”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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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下面是小編帶來的保險“新國十條”相關細則,希望對你有幫助。

保險“新國十條”相關細則

財政支援巨災保險

“新國十條”正式確立保險業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範,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屆時,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

具體來說,保險將發揮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成爲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爲提高保障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爲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財險人士表示,“新國十條”是從政策和制度層面,將保險服務社會管理更加細化,保險的發展目標與成熟市場保險發揮的作用相吻合。保險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緊密相關,發掘經濟發展過程中保險的需求,還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投入,比如巨災保險、養老保險、責任保險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領域。

備受關注的巨災保險制度在此次“新國十條”中正式落地,並要求逐步形成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如果說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不要建”巨災保險制度的問題,而“新國十條”就着眼於解決“怎麼建”的問題,即以制度建設爲基礎,以商業保險爲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爲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同時,還解決財政支援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這兩個尤爲關鍵的瓶頸問題。

目前,深圳巨災保險試點於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險方案出臺的時間卻一再推遲,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財政資金配套困難。對此,王和表示,試點工作面臨許多基礎性的難題,這些難題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夠解決的,而“新國十條”恰恰回答並解決這些問題。下一步要兩手抓,長遠看,抓巨災保險立法;當前看,抓巨災保險基金平臺建設,透過中央基金統籌協調解決試點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養老服務產業不等於養老地產

同樣是爲服務民生,“新國十條”賦予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支柱”的'名分,並清晰界定保險扮演的三個角色,分別是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

“新國十條”明確提出保險業要“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並首次明確要求加強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的用地保障。王和認爲,這是最容易誤讀的地方,養老服務產業不等於養老地產。養老地產是養老服務產業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險業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養老地產,這樣可能走偏,不僅與“新國十條”的初衷相悖,而且也會錯失機會。

王和進一步表示,保險業應當站在社會管理的高度去觀察、思考和解決我國的老齡化問題,要從推動我國養老服務產業的視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發展。首先,要關注社區養老產業發展,社區無疑是我國養老的重要基礎,因此,透過與保險的結合,探索創新社區養老資源建設的新模式大有可爲。其次,要關注利用保險的資金和信用兩大優勢,與相關產業實現協同和融合,如探索透過養老地產證券化(REITs)產品,與養老產業形成一種深度融合。

此外,“新國十條”還提出要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衆利益關係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爲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上述財險人士表示,在目前責任險在財險所佔的份額非常小,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進展略爲緩慢。在保險發揮其相應作用的同時,也應該明確政府與保險行業社會功能的劃分,責任險的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制環境和配套的財政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