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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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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是什麼?下面是詳細的內容,以供閱讀和參考!

江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在被告知失業後30日內,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和身份證,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2016年這方面的相關資訊還未公佈,以下內容僅作參考,具體以官網公佈爲準。

據獲悉,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及其適用區域。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共分四類區域:一類區域750元/月提高爲1000元/月;二類區域710元/月提高爲950元/月;三類區域670元/月提高爲900元/月;四類區域630元/月提高爲850元/月。

據介紹,此次調整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同時參照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區域對失業保險金標準適用區域作了相應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適用區域由調整前的五類區域調整爲四類區域。二是調整幅度較大,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數爲925元,較調整前的平均數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達38.1%。

“這次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調整,主要是根據江西省經濟發展水平、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同時參考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因素確定的。”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江西省政策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的要求,這次調整充分考慮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距和銜接。

以平均標準爲例,現行最低工資平均標準爲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爲450元,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爲925元,三者之間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的206%;佔最低工資平均標準同口徑的74.6%。因此,三者之間合理配套並相互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