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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2015調整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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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黑龍江省2015調整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近日,記者從黑龍江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從4月1日起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據測算,調整後我省失業保險待遇平均水平預計達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爲41.12%。新失業保險金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其中:哈市市區(雙城區除外)爲每月986元,漲了251元;哈市所轄縣(市、雙城區)爲每月765元,漲了247元。

爲更好地服務保障民生,參照各地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資標準和經濟狀況等情況,我省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新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5年4月1日起執行,其中:哈爾濱市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綏芬河市、大慶石油管理局爲986元/月,哈爾濱市所轄縣(市、雙城區)、大慶市所轄縣(市)爲765元/月。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