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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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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廣西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廣西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廣西無戶口人員落戶細則

非婚生育孩子如何上戶口?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如何上戶口?

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8類無戶口人員可進行戶口登記。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戶口的中國公民(不含華僑和港澳臺居民),統稱無戶口人員。而《通知》中提出的8類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具體辦法如下——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根據《通知》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1996年1月1日後出生】

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向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資訊無正當理由與助產機構記錄不相符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對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更改新生兒父親資訊的,除提供書面聲明外,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親子鑑定證明。對無法覈實母親身份資訊,在1個月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由新生兒父親提供書面說明,經產科醫護人員覈實後,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超過1個月後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親子鑑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母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親子關係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對父親或母親身份資訊無法覈實的,還須提供書面說明,《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有效親子鑑定證明而未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關係聲明和接生人員的接生情況說明(附接生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被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

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目前未滿14週歲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被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系棄嬰的,撿拾地公安機關經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定爲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009年4月1日後被事實收養】

在2009年4月1日後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目前未滿 14 週歲的無戶口人員系棄嬰的,當事人應及時向撿拾地公安機關報案。撿拾地公安機關經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定爲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當事人應憑《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將被事實收養人送到棄嬰撿拾地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棄嬰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辦理入院登記手續後,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當地民政部門及社會福利機構不應強制要求被事實收養人留院生活並向當事人收取辦證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收養】

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收養,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收養,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辦理撫養事實或撫養事實聲明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以憑撫養事實或撫養事實聲明公證書、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因收養人失蹤、死亡等原因未辦理收養(撫養)公證和未辦理收養登記已滿 14 週歲的無戶口人員,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因特殊情況當事人返回原籍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確有困難的,可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根據原籍公安機關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資訊材料,經覈實身份後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經公安機關覈實戶口遷移證件真實且符合現行落戶政策的,憑舊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其中,我國公民一方爲男性,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鑑定證明。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無戶口人員母親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本人在中國出生但父親身份不詳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母子(女)親子鑑定證明。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有效親子鑑定證明的,由本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的中國公民或現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8.其他無戶口人員

社會福利(撫養)機構或救助機構接收無人認領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憑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經公安機關覈實後辦理集體戶口登記。無戶口人員屬棄嬰(兒童)的,需一併提供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民長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無戶口人員,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退伍轉業及刑滿釋放安置證明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可以向原簽發機關申請補發,憑補發的證明材料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補發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覈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以上無戶口人員因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等材料,需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以及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由公安機關採集無戶口人員生物檢材,檢測DNA並將DNA數據錄入“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資訊系統”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