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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買房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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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買房落戶政策又有新的變化,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趕緊去了解相關的內容吧!

河北買房落戶政策

  

河北買房落戶政策: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在城市落戶條件中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3年。在城鎮以派出所爲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不能在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落戶的人員,允許其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及時動員已經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人員,將戶口從社區公共戶口遷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

  冀政辦字〔2017〕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進一步擴大內需、改善民生,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貫徹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爲核心,以京津冀協同發展爲引領,以建設全國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統籌示範區爲主線,以理念創新爲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爲動力,緊緊圍繞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爲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範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市、縣更多操作空間,充分尊重羣衆自主定居意願,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問題導向,消除瓶頸。立足不同地區和市、縣不同層級的發展實際,深入剖析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消除城市落戶瓶頸和制度障礙。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城鄉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8個百分點左右,努力實現100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45%左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拓寬落戶通道

(一)認真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有序放開城鎮戶口遷移條件,不斷創新戶籍管理制度和方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縣(市)要全面開展城鎮落戶情況專項調查,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爲單元,開展穩定職業人口落戶情況調查;以居委會爲單元,開展穩定住所(含租賃)人口落戶情況調查,全面瞭解城市非戶籍人口落戶瓶頸,儘快解決有落戶意願人羣在城市落戶問題。認真清理制約城鎮戶口遷移的障礙。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範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爲社區居民委員會。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序和手續,全面實行省內戶口遷移在遷入地直接辦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省公安廳牽頭,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二)放開放寬重點羣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的人口、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爲重點,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穩定職業爲主要標準,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省公安廳牽頭)

(三)完善城鎮落戶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在城市落戶條件中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3年。在城鎮以派出所爲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不能在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落戶的人員,允許其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及時動員已經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人員,將戶口從社區公共戶口遷移至固定住所住址。(省公安廳牽頭)

(四)合理引導不同地區人口落戶。京冀交界地區的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廊坊市廣陽區、固安縣、永清縣、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區,嚴格戶籍管理,合理確定落戶條件。在城區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區)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落戶;在城區100萬人口以下的城鎮(不含京冀交界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落戶。(省公安廳牽頭)

三、制定配套政策

(一)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支援調整和激勵機制。建立省級轉移支付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統籌中央下達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和省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根據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人數及提供基本服務等情況,並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小城鎮建設等因素給予獎勵,重點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傾斜。強化各縣(市、區)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省財政廳牽頭)

(二)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補助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安排時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按照中央有關政策和要求,省級在分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執行維護、城鎮保障性住房等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市)給予適當支援和傾斜,抓好項目篩選申報,推進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處理、供熱、燃氣、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研究提出我省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補助機制的配套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

(三)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在城鄉用地總規模內,實行城鄉用地統籌,保障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建設用地需求。城鎮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已達到或突破規劃控制規模的,可依據農村人口轉移到城鎮落戶人口數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的,拆舊區復墾到位並驗收合格後,可將拆舊區規劃用地規模調整到城鎮使用。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解中,將農村戶籍人口轉爲城鎮戶籍人口數量作爲分解用地指標測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轉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標需求。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土地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資本,採取靈活的處置方式促進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改造。(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制度。加快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建設,推動資訊互聯共享,逐步規範債券資訊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積極爭取中央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組織發行政府債券,支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公共服務領域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組織項目推介,健全項目庫,加強業務培訓。做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加強項目監管。積極搭建政府與社會資本對接平臺,加強與國家金融投資機構合作,促進項目落地和實施。(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證監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

(五)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2017年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積極推進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發展,2017年完成認定200個省級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示範組織。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在內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或將其作爲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2017年基本實現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全覆蓋。各市至少確定1個縣(市、區)作爲試點,探索形成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支援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上述權益,但現階段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六)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在做好實物保障的基礎上,透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租賃補貼准入條件、補貼標準、發放範圍由各市、縣(市)政府確定。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範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建設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援繳存人異地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七)全面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引導進城落戶農民根據自身實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加居民醫保的按規定給予參保補助,個人按規定繳費。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妥善處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前後,符合條件人員繼續繳費後享受相應待遇。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推進資訊系統標準化建設和數據資訊跨地區、跨部門共享,確保跨統籌地區、跨制度參保資訊互認和順暢傳遞。積極推進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覆蓋所有市、縣(市),2017年基本實現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省內異地直接結算。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工作,加快與國家異地就醫結算平臺聯網對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衛生計生委參與)

(八)積極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力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牽頭)

(九)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權利。各市、縣(市)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爲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省教育廳牽頭)

(十)完善居住證制度。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登記工作,規範居住證辦理的流程和手續,不斷擴大居住證制度覆蓋面,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參加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各市、縣(市)可以根據本地承載能力,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省公安廳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一)認真做好落戶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規範統計口徑,結合城鄉建設發展和行政區劃調整等情況,準確快捷反映我省城鎮化指標變動情況,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列入省和市、縣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二)實施專項檢查。加強對各市、縣(市)城鎮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量化考評,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8年組織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公安廳牽頭)

(三)加強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爲省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省審計廳牽頭)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切實抓好本實施意見落實,確保我省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