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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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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繳費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失業保險具有三個特點:

普遍性。失業保險主要是爲了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加單位應不分行業,所有制性質,不分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強制性。失業保險是透過國家立法來強制實施的,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有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的義務。

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面向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等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資金,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金:

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目前,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市區840元/735元,兩縣720元/630元。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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