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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傷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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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成都人社局瞭解,依據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於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成都市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規定中。

成都市工傷保險政策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爲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和對象

(一)凡在成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所屬老工傷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爲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符合當時認定爲工傷的條件、現在未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並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2、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現在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人員。

3、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工傷人員。

4、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以後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人員。

5、由用人單位負擔相關傷殘待遇的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革命傷殘軍人。

二、繳費規定

(一)下列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時,用人單位不繳費:

1、用人單位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

2、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所屬老工傷人員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全部未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費並繳納滯納金:

1、用人單位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註冊登記成立的,以2004年1月1日爲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起算時間,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用人單位在2004年1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成立的,以註冊登記成立時間爲補繳工傷保險的起算時間,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用人單位在2011年1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成立的,以註冊登記成立時間爲補繳工傷保險的起算時間,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申請確認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需要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填報的《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見附件1)、《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名冊》(見附件2)和能夠證明老工傷人員屬於工傷(或者職業病)的原始證據材料。

2004年1月1日《條例》施行後發生工傷(或者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用人單位還應當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補繳工傷保險費和繳納滯納金的相關證明。

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由其所在的管理單位負責申報。

(二)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受理和確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申請。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認爲符合條件同意受理的,應當出具《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受理申請通知書》(見附件3)。

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申請的受理和確認,參照前款執行。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老工傷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初次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時的有關工傷認定政策進行資格審覈,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確認意見。

(四)因工死亡的老工傷人員的供養親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老工傷人員確認意見,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供養親屬政策確認。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符合供養條件及發放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原始證據材料。

(五)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業務時,統一使用“工傷認定專用章”。

(六)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原始證據材料的複印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檔備查。

四、勞動能力鑑定

(一)老工傷人員已經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原鑑定結論仍然有效。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傷殘軍人的原有傷殘等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對應和套改。

(二)老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復查鑑定的按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老工傷人員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經確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提出確認申請的次月起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工傷保險政策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老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後傷殘等級發生改變的,自重新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六、其他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考覈範圍,2004年1月1日以後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考覈範圍。

(二)老工傷人員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關閉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對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進行清算。

(四)用人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按《條例》的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通知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74號)、《關於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補充通知》(成勞社辦〔2009〕183號)即行廢止,不再執行。

附件:1.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

2.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名冊

3.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受理申請通知書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12年11月26日

【政策】成都市完善工傷保險政策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經確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提出確認申請的次月起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工傷保險政策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老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後傷殘等級發生改變的,自重新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