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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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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證明我媽是我媽”這類奇葩證明,今後將在鄭州成爲歷史。

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

  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

昨天,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基層證明清單制度方便羣衆辦事的通知”已經出臺,取消35項基層證明。“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等證明”也在其中。

鄭州市政府一位負責人說,對取消或未列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不再出具,也不得作爲辦事的前置條件。

他介紹,部門確需瞭解基層組織掌握的相關資訊時,要透過鄭州市政務服務網查詢或問詢,對政務服務網不能解決的,由部門直接函詢或到相關基層組織調查覈實。網上問詢或函詢的,提供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切實變“羣衆來回跑”爲“部門協同辦”,從源頭上避免各類“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現象。

如果有的部門執意讓老百姓開具奇葩證明,該咋辦?根據新政策,市縣兩級將基層證明清單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範圍,透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卷宗評查等方式,對各級各部門落實基層證明清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禁止清單之內的證明不即時辦、清單之外的.證明不取消、應部門之間協同的要求羣衆出具證明等現象。

據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或羣衆舉報且屬實的,將依據具體情形,對相關市級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當月績效考覈進行扣分,情節嚴重的,進行責任追究。

  (清單)取消的基層證明清單(共35項)

1.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等證明

2.人員失蹤情況證明

3.身份證、房產證、車輛環保標誌、車內物品、電動車購車發票等證件、票據丟失證明

4.部分公證事項需要查明人員身份、親屬和財產關係的證明

5.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村(社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6.個人收入情況證明7.落戶證明

8.戶口遷入、遷出,要求出具未享受拆遷安置待遇證明

9.房屋產權及過戶情況證明、自建房產權證明

10.房屋竣工證明11.遺產證明

12.拖欠工資證明

13.房屋門牌號和房產證不一致但屬同一地址證明、地址門牌號變更後是同一個地址的證明

14.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慢性病、遺傳病史、精神病史證明

15.醫院要求出具的重病證明、住院報銷各種證明

16.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辦理證明

17.校車駕駛人員無酗酒經歷證明

18.居民養犬證明

19.戶籍變更和民族成分更正證明

20.農村地區因歷史原因(涉及多部門)無法取得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或建房許可證的,證明申請人實際擁有房屋並居住

21.戶籍居民無單位符合條件申請退休證明

22.居民個人申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樹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屬街道(含社區)蓋章證明情況是否屬實

23.當事人申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等事項時,按實際情況開具子女死亡證明

24.租賃合同證明

25.戶籍畢業生再就業證明26.轉業軍人自主擇業證明27.戶籍居民下崗失業證明、戶籍居民就業困難證明、零就業家庭證明

28.戶籍失業居民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介紹信

29.已繳納社保證明

30.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現實表現、評先證明

31.相關資格考試證明

32.計劃生育上環、取環、絕育證明

33.居民抵押貸款證明

34.將住宅改爲經營性住房證明

35.無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