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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需要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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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層次比較低,主要由省級統籌或市縣兩級統籌。由於統籌的級次低,導致了以下問題:一是基金使用混亂。地方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資源擁有了管理支配權,產生了挪用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能性。

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需要提速

二是使用效率低下。不同統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無法相互調節。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有結餘時,地方擅自提高支付標準;而當收支出現缺口時,又依賴中央補助,甚至有些缺口地區還與結餘地區攀比待遇水平。同時地方在管理基金過程中放鬆管理,對徵繳過程中發生的瞞報繳費基數、拖繳、欠繳行爲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

三是阻礙勞動力自由流動。由於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並不統一,不同人羣的養老保險制度各自爲政,管理部門多、地區間政策及待遇差異大。當勞動力跨統籌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無法順利轉移。隨着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勞動力的跨區域、跨行業流動就業已成爲常態,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級次提高的需求日益迫切。

筆者認爲,應儘快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層次。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層次上升到全國統籌,建立全國統一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和精算系統,使參保者在全國範圍內都能夠實時查詢個人帳戶中的資訊。由中央政府統一實施對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面管理,即養老保險基金政策法規、基金徵繳、社會化發放、投資運營等事權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政府執行有關政策和承辦相關業務。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差異在短時期內無法彌合、不同地域間的物價差別等現實情況,可另外建立省級政府地方附加養老金,由省級地方財政出資,滿足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不同養老金需求,實現不同地區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相對公平,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在中長期內,協調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將地區、城鄉二元經濟差距縮小到適度水平,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奠定經濟基礎。

在中央與地方的社會保障事權劃分中,應按照公共產品的層次性和受益範圍來確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如果一項社會保障項目其受益的範圍覆蓋全體公民和全社會成員,應該由中央政府進行負責;如果受益的範圍僅僅侷限於某一地區,則其應由相應的地方政府進行履行事權。筆者的政策建議如下:

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來規範政府間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由於政府間關係的`錯綜複雜,往往涉及到政府間利益的博弈,要使社會保障事權劃分能夠有足夠權威的規則給予調整和規範,就必然要將事權劃分納入法律之中,克服當前“政策主導型”建制過程中各級政府在制度設計及政策制定中的前後多變性和上下矛盾性。

其次,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優勢,合理劃分社會保障事權和支出責任。按照政府分級提供不同層次性公共產品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的社會保障項目。對於更多的具有全國性公共產品特徵的保障項目或部分,如全國統一的公共基本養老保險、軍人社會保障、重大疫情和自然災害的社會救助等項目和部分,應由中央政府主要負責,並承擔其中主要的財政責任和組織實施工作。而對具有較強的地方性公共產品特徵的項目,受益範圍一般侷限於本地區居民,應由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財政投入和組織實施工作。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社會保障財政投入的責任分擔機制。具體而言,中央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規劃,重大社會保障改革方案和政策的研究和制訂;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保障項目法律法規的制訂、頒佈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和基金監管體系的建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

(2)對於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中央政府可以考慮推動建立面對全體老年居民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可借鑑加拿大的“老年保障制度”(OAS),它無需個人繳費(稅),所需資金來源於政府稅收,由政府透過一般預算安排,從國家稅收總額中列支,旨在實現社會再分配、減少老年人的貧困比例。在此基礎上統一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包括繳費、給付的年齡和標準等。基本養老保險應在全國範圍內統籌。

同時,完善現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保障機制,應對老齡化危機帶來的中央財政補貼壓力。出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條例,加強對社會保險收、支和結餘資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儘快出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規和健全監管體系,杜絕和防止各種挪用、侵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現象發生,清理各種欠繳、拒繳行爲,確保基金安全,建立良性循環的社會保險執行機制。

地方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包括:

(1)落實和執行中央關於社會保障的規劃、法規和政策,制訂和下達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地方性規劃、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

(2)對於基本養老保險,根據中央頒佈的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繳、支付、投資運營和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執行。

另外,要透過完善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來實現公平的收入再分配目標。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實際上是旨在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提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能力,從而促成地方政府社會保障事權和財權的對等,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財政關係。同時,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還能有效解決由社會保障控制權集中和管理權分散的矛盾而導致的保障水平地區差異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