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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及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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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險待遇與保障範圍

生育保險待遇及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保障範圍

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圍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引產、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生育併發症的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待遇

1)單位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

且符合國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分別按以下限額標準支付:

1)圍產保健200元

2)妊娠不滿12周門診人工流產(含孕期檢查、檢驗費)260元/例;

3)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住院人工流產、引產(含檢驗費)800元/例;

4)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1200元/例

5)正常分娩1800元

6)異常分娩2000元

7)剖宮產3200元

注:以上因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使用無痛技術增加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低於上述規定限額的,據實結算。

2)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未按時足額繳費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後未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欠費期間職工住院分娩、引產、流產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a.欠費3個月內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補足全部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後,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b.未在3個月內補繳欠費,生育費用設定醫療等待期,其自參保繳費或重新參保繳費次日起連續繳費6個月(含6個月)後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繳費年度

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僱工的個人工商戶以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