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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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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積金提取條件具體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整理了詳細的內容,歡迎閱讀!

廊坊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廊坊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較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六)職工調離廊坊並遷出戶口的

(七)非廊坊戶口職工離開廊坊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農業戶口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十)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帳戶管理兩年以上仍未重新就業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三)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也可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繼續存儲。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三)項規定的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存儲餘額尚不足的,其家庭成員可同時支取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同時存在未能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公積金應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廊坊公積金提取流程

二、廊坊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七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覈實,並向“核心”出具證明。

第2十八條 職工持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核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核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並在3日內辦結提取手續;不予提取的,應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核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2十九條 經“核心”審覈准予提取的,由職工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三、廊坊公積金查詢個人帳戶查詢

廊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查詢 .

查詢說明:開啟頁面後,請輸入職工賬號、查詢密碼、驗證碼進行查詢!

電話查詢:

信貸科:0316­2054332;

歸集科: 0316­2029233;

資金管理科:0316­205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