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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失業保險大調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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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汕頭市社會失業保險的政策做了一系列的調整。在調整後的新政策中,強烈要求全市人民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失業保險。

汕頭失業保險大調整新政策

  

根據檔案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汕頭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爲每人每月1080元,對比原每人每月904元的標準有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纔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繼汕頭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950元之後,從本月起,汕頭市失業保險金由每月648元提高到760元,醫療補助金標準由每月81元提高到95元,調整後失業人員月失業補助標準兩項合計855元,比原來的729元提高了17%。

到2020年底,將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汕頭市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覈表》;相關批准檔案、或發生法律結構和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並使企業經營者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法律文書;實施兼併(分立)、重組、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的計劃及進展情況說明材料等申請材料。經認定符合穩崗補貼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及淘汰落後產能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合同)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

(3)《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覈認定,並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注: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汕頭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