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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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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2017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二)新就業職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規範的合同文字);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4.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來鄭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社部門規範的合同文字);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4.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單位住房。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

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來鄭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需持有鄭州市市區居住證明。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和《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援,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多元投資、統籌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物價、民政、人社、公安、稅務、金融、監察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房管、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覈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房管、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人社、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

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作爲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

(二)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

(三)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採取集中建設和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有關規定,建築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優先保障供應。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裝修標準等內容作爲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或在《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單位租賃住房。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爲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單位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覈實項目建築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築面積: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檔案;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覈實意見。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及出資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

利用出讓土地建設並享受政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政策的項目,租賃期限滿5年的,可以補繳相關減免費用後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覈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配套開發部分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經營。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保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執行;裝修標準按《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的廉租住房裝修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轉換爲公共租賃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章 申請與准入

第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戶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年齡應滿28週歲。

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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