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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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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三方協議的性質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三方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方協議,只是一種簡化的叫法,其法律上的名稱叫“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各持一份,因此得名“三方協議”。

這個協議書來頭可不小,它是1997年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並且在一份叫做《關於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2009年,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發佈《關於修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將三方協議修訂和完善的權利下放至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對就業協議書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修訂和完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修訂後的三方協議文字基本上都採用了經過數據加密處理的專用條碼防僞的方式,每個畢業生有且僅有一份,一但遺失,原則上不再補發,除非滿足一系列苛刻的條件。

按照《意見》的規定,三方協議的定位和作用爲: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一句話總結三方協議的性質,那就是——在學校的見證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建立正式勞動人事關係前對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