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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應與正式人員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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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全國流動,試用期應同工同酬,勞動部門提供合同範本,

試用期應與正式人員同工同酬

全國人大來蓉徵求《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見,中西部11省市區代表建議———本報訊(記者喻奇樹實習生曾也芳)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在成都舉行立法座談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各省代表意見,重慶、四川、寧夏、雲南、貴州、西藏、湖南、青海、新疆等11個省市區代表對《勞動合同法》(草案)條款中的一些細節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

社會保險全國流動

“社會保險應該儘快在全國流動!”在立法座談會上,重慶代表提出這個問題,得到包括四川、湖北、西藏、雲南等省市區代表的熱烈迴應。中西部多數省市中,每年都有大量務工人員遠走他鄉打工,社會保險跨區域流動問題成爲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參會代表認爲,《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流動的不應只是養老保險的帳戶,還應包括醫保、工傷、生育等其他四個基本社會保險的帳戶。“在外地打工,企業爲自己買了保險,但回到老家卻不能用,這實際就將發達地區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障轉嫁到了不發達地區。”

試用期應同工同酬

“我國勞動力市場供遠大於求的現象將長期持續,且勞動者普遍技術不高、不可替代性差,爲保護低端勞動者利益,宜保持原來此項規定。”湖北的.一位代表建議,在勞動法草案的二十條中,應增加“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這一內容,“這樣,一則防止兩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也有一個月的試用期,二則使之絕對適用最低工資法,因爲按《最低工資規定》,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才適用最低工資法,此規定常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重慶代表認爲,試用期是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過程,這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意味着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價值小於正式用工期間的勞動價值,“試用期工資的特別規定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也爲現實中用人單位尋求廉價勞動力提供了便利。”

勞動部門提供合同範本

“草案中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提供,這一條似乎不妥。”來自青海省的代表對這條規定提出異議,他表示,如果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提供,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容易給有些用人單位制定霸王條款提供機會,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減少勞動爭議,他建議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勞動合同示範文字,依法規範勞動合同內容,切實體現勞動合同的公正性。

也有代表建議,草案規定的在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應該把殘疾人也作爲優先留用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