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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畢業生求職陷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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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大學畢業生數量的增加和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大,大學生的就業焦慮也越來越高,求職心情非常迫切。許多畢業生爲了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遍投簡歷,廣搜資訊,只要是符合自己意願的招聘資訊,就積極行動,絕不放過,但這也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巧設名目,設定的求職陷阱,給大學生再次求職蒙上難以抹去的陰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據公安部門統計,這種案件在近兩年內呈急劇上升趨勢。面對這些問題,除了學校要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外,大學生自身在求職過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強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2014畢業生求職陷阱案例

1、以招聘之名盜取個人資訊

案例:小王是某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她想透過網絡求職,於是將個人資料在互聯網上公開,並將手機、寢室電話同時公佈。一段時間後,小王接到一個自稱是上海一家公司的電話,稱爲了覈實其大學生身份和家庭情況,要求小王告知其家庭電話號碼。小王覺得用人單位想覈實她的真實情況也是正常的,於是將家庭電話告訴了對方。就在這段時間裏,遠在鄭州家中的王父接到了一自稱是武漢市某醫院急救中心主任的電話,稱胡女因交通事故在醫院搶救,需匯款30000元到院方指定的帳戶,否則將影響搶救。胡父在與校方、女兒同室同學多方聯繫未果的情況下,救女心切,當日先後分三次共匯款25000元到指定賬號。幾個小時後,王父透過電話聯繫上女兒,才得知這一切竟是個騙局。

現在這種騙術十分流行,有的人無意間被騙子探聽到家中的電話號碼,就出現了類似的騙局。有的人在手機丟失後,沒來得急掛失,騙子就利用手機裏存儲的電話號碼,一一打過去。由於親友衆多,難免有上當受騙的,提醒大家都要對這種騙術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斂財

案例一:大學畢業後,小吳在一家職業中介交了10元註冊費,成爲會員又交了150元的資訊費後,中介將爲他聯繫5個用人單位進行面試。沒想到,小吳5次面試均碰壁,對方要麼稱“已招到人”,要麼稱“不合適”。小吳發現,其他在該中介註冊的大學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樣的情況,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職介”。

“黑職介”利用大學生缺少社會經驗,同時又掙錢心切的心理,收取資訊費後提供虛假資訊,找幾家用人單位來回“忽悠”學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費後便人間蒸發,讓學生投訴無門。

案例二:大學畢業生小劉在鄭州北環一家電器貿易公司面試透過後,被要求交360元服裝費,然後才能籤合同、培訓,再開始工作。交費後,她同該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上面還特別註明:如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不予退還,服裝費由自己承擔。上班後,小劉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辭職並退還服裝費,被對方以簽有協議爲由,拒絕向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收取所謂的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培訓費等費用後,卻遲遲不給安排工作,迫使求職者自動辭職。

專家提醒:凡應聘時,招聘單位提出收取服裝費、押金,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收錢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個騙局,求職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另外,遭遇詐騙後要及時報案,否則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還會讓更多人上當。

3:“虛飾崗位”

畢業生小林在大學時的專業是會計學,畢業的時候她去應聘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會計,招聘廣告上寫明瞭是招聘會計。經過簡單面試後,小林被錄取了。但當她去 報到時,卻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規定,所有員工必須在一線鍛鍊一段時間,熟悉整個公司的運作流程後方可回到本職崗位。於是小林就被分派到街區做業務員,每天 的工作十分繁瑣,而且公司遲遲不肯確定何時讓小林回到會計工作崗位上。一段時間之後,小林無法忍受,只好提出辭職。公司以違反合約爲由,要求小林支付違約 金。

小林的經歷提醒大學生,在求職時一定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仔細分析,詢問工作細節。一些招聘單位在發佈招聘資訊時,經常對招聘職位的工作內容做模糊 化處理,玩弄“文字遊戲”,用一些聽起來職位很高的虛職招聘大學生做業務員。此外,在面試的過程中以及與招聘單位的具體接觸中,求職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 上崗後發現實際工作與預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

專家認爲,招聘職位與實際工作內容明顯不符的話將構成欺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4:偷換“試用期”概念

小羅是北京師範大學的大四學生,她四處投遞簡歷,尋找工作的時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電話,該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羅可以在出版社實習三個月並且表現得 令人滿意的話,雙方就可以正式簽約。小羅想,在求職的高峯時期去實習的話,將錯過不少其他求職機會。而且,如何定義“表現得令人滿意”也存在很大的問題, 於是就沒有答應。小羅的同學小夏聽說之後,覺得機會難得,於是就聯繫了這家出版社。在三個月的實習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項目、整理資料,十分認真。不 過,三個月之後,出版社並沒有與小夏簽約。後來,小夏聽說,出版社只是這段時間的工作比較多,需要她的幫忙,並沒有打算正式籤她。

針對此案例,謝偉老師告訴同學們,這種口頭合約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求職者們一定要當心,如果因此錯過了招聘的黃金時期,接下來再找工作的話可能會存 在一定的困難,因爲很多單位可能都已經招到人了。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試用期超過六 個月,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爲。這些,都需要大學生求職者們多加註意。謝偉老師特別提醒求職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尤其是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工作內容、 合同期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細節。在勞動報酬一欄中,要看清考覈、獎勵辦法;工作內容一欄中,注意對職位的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一欄中,則要注意試用期的期限及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