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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遊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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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遊常識一:

鐵路旅遊常識

一、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它是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它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爲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檢票進站起至旅客到站出站時止計算,承運人是指與旅客或託運人簽有運輸合同的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車站、列車及與運營業員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行爲代表承運人。

 二、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三、車 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旅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爲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進階軟臥、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票。

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臥別、3.徑路、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四、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於成人車票的站。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兒童一名。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五、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六、臥鋪票

旅客購買臥鋪,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臥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如在列車開車1小時後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右將該鋪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儘量安排同等席別的其他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由至站退還臥鋪價,覈收退票費。

爲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鋪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七、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站臺票當日使用權用一次有效,隨同大人進站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八、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可購買半價軟、硬座客票和附加票。“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九、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或小學校的書面證明,每年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到院校所在地車站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

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有“減價優價證”的學生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購買學生票。

應屆畢業生從院校回家,憑學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華僑、港澳學生如回家時,車票購買至邊境車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地內其他地方旅遊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購買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3.學生從學校到實習地點或從實習地點回學校時。

 十、退 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並覈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於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份票價差額。未使用部份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十一、乘車條件

1.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上車,並在票面規定有效果期內到達到站。

2.旅客如在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於中途車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郊票除外),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旅行,但中途下車後,臥鋪票即行失效。

3.旅客在乘車途中,車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覈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十二、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後2小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往返票、聯程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於原票等級時,超過部份票價不予補收,低於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

旅客在中轉站換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先行到車站辦理簽證手續。

十三、變更徑路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但須在車票有效期間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收回原票,原票價低於變徑後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覈收手續費。原票價高於或相等於變更後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份(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十四、變更座別和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更爲票價低的不辦理。由票價低的變更高的,應換髮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覈收手續費。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十五、越站乘車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覈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辦理時換髮代用票。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遇到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迴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十六、檢票、驗票和收票

爲了維護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口進站。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後查驗標記。對出站人員的車票、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車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撕交給旅客;計算機票、代用票、區段票撕角後交給旅客。學生票不給予報銷憑證。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下。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籤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籤,並覈收手續費。但對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籤。乘坐臥鋪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爲保管併發給臥鋪證,下車前交換。對於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籤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十七、丟失車票的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款,覈收手續費。

十八、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於下列不符合乘車條件乘車的旅客,除按補票、覈收手續費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50%的票款:

1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

2持用違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並在開車後20分鐘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坐區間的票款差額。

5旅客使用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票價差額。

十九、雜費

1.站臺票:每張1   元

2.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人每張1元。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收一次手續費。

3.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覈收2元,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4.送票費: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貨籤費:每個0.25元:安全標誌費:每個0.2元。

6.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角5元;裝車後,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保管費:當行李、包裹交付後,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費: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過每件規定重量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9.攜帶品暫存費: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爲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10.攜帶品搬運費:從站臺搬運到廣場停車地點(由火車、汽車搬上、搬下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爲限。超過時按其倍數增收。

二十、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1.客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裏程計算;500千米時,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2.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種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間,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後一日的24點止計算。

4.改簽後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計算。

遇有下列情況,車站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用權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車票的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間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二十一、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1.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式,按旅客票價表計算。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客票半計算。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棚車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計算。

2.享受減價票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時仍按硬座客票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3.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起碼里程爲:客票按20千米、空調票20千米;加快票按100千米,臥鋪票按400千米;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二十二、旅客攜帶品範圍及超過範圍的處理

1.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攜帶品的長度和體積在適於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並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2.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或污染車輛等物品(如:雞、鴨、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柒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3.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份應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析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站處理,必須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爲害並不承擔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二十三、行李、包裹運輸合同

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行李票、包裹票。它是明確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它自承運人接收行李、包裹並填發行李票、包裹票時起成立,到行李、包裹到家至到站交付給收貨人止,爲合同履行完畢。

二十四、託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運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丟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託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予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五、行李票、包裹票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

2.託運人、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裝、件數、重量;

4.運費;

5.聲明價格;

6.承運日期、運到期限、承運站站名戳及經辦人名章。

二十六、行李的範圍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個人閱讀的書、殘疾人車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在行李中不能夾帶貨幣、證券、珍貴文物、金銀珠寶、檔案材料等貴重物品和國家禁止、限制運輸出物品、危險品。行李每件最大重量爲50千克。體積以適於裝入行李車爲限。但最小不得小於0.01立方米。

 二十七、包裹的範圍

包裹是指旅客列車行李車內運輸的小件貨物。

包裹分爲四類:一類包裹範圍:自發刊日起5天以內的報紙;中央、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宣傳用非賣品;新聞圖片面性和中、小學生課本。

二類包裹範圍:搶險救災物資,鮮或凍魚介類、肉、蛋、奶類、果蔬類。

三類包裹範圍:不屬於一、二、四類包裹的物品。

 四類包裹範圍:

1.一級運輸包裝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樣箱、摩托車;

2.計算機、錄像機、影碟機、音響;

3.服裝;

4.泡沫塑米及其製品;

5.超過包裹規定重量的物品;

6.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需用要特殊運輸條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體積、重量與行李相同。

二十八、行李、包裹的託運

旅客在乘車區間內憑有效客票每張可託運一次行李。殘疾人車不限次數。

託運下列物品時,託運人應提供規定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

1.金銀珠寶、珍貴文物、貨幣、證券、槍支;

2.警犬和國家法律保護的動物;

3.省級以上政府宣傳用非賣品;

4.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免檢物品;

5.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

6.承運人認爲應提供證明的其他物品;

託運動植物時,應有動植物檢疫部門的檢疫證明。

 二十九、行李包裹的領取

行李從運到日起,包裹從發出通知日起免費保管3天,逾期到達的行李包裹免費儲存10天。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時,按日覈收保管費。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長車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車票延長日數增加免費保管日數。

 三十:保價運輸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的行李、包裹分爲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種,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旅客或託運人選擇,並在託運單上註明。按保價運輸時,可分件聲明價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數聲明價格,按一批辦理時不得只保其中一部份。

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按聲明價格)覈收保價費,行李保價費按聲明價格的0.5%,包裹保價費按聲明價格的1%計算,不足1角的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託運時,全程按行李收保價費。

承運人承運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有權檢查聲明價格同實際價格是否相符,如拒絕檢查,承運人可拒絕按保價運輸承運。

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票上寫明聲明價格總額。如分件聲明價格時,應將每件的聲明價格和重量分別寫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價時,在每件貨籤和包裝上必須寫明總件數之幾的字樣。

按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發生運輸變更時,保價費不補不退,困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取消託運時,退還全部保價費。

 鐵路旅遊常識二:

1、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旅行的需要,坐什麼車,買什麼票。 車票分爲兩種: ⑴、客票:包括軟座、硬座、市郊(單程、往返、定期)、棚車客票。 ⑵、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直達特別加快、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進階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票、變徑票、補價票。

2、小孩減價票

身高1.1至1.4米的小孩乘車時,應隨同大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 及相應空調票,但不能超過大人的到站。超過1.4米的小孩應買全價票。每一大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小孩一名。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小孩票。

3、加快票

旅客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發售不換車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 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特別加快票最遠售至列車終到站。發售需要在中轉站換車的普通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1.有快車始發的車站;2.旅客最後在北京、上海、瀋陽站換乘的各次普通快車的停車站。

4、臥鋪票

旅客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臥鋪票必 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爲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鋪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大人帶小孩或小孩和小孩,可共用一個臥鋪。

 5、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隨同大人進站身 高不夠1.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6、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定價,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 非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可購買半價軟、硬座客票及附加票。“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7、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 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或小學校的書面證明,每個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至院校所在地車站的硬座車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附有“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學生票。應屆畢業生從院校回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從接到錄取通知地點至院校的學生票。學生回家或返校,徑路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經確認後,也可購買學生票。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華僑、港澳學生如要求在國內參觀、遊覽或探親訪友時,憑縣以上教育機關證明,每年可買兩次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⑴.學校所在地有供養學生的直系親屬一方(指父或母),另一方在外地, 學生到外地探親時; ⑵.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⑶.學生從學校至實習地點或從實習地點回學校時。

8、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除按下列規定辦理外,並覈收退票費:⑴.在發站,尚未乘車時,退還全部車票票價,(包括預訂的車票)。但直達特快車票、新型空調車的車票必須距開車2小時以前辦理。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6小時以前辦理。⑵.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間內,有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在發站退還全站車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車票票價的差額。⑶.在中途站不能退票。但有特殊情況,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內能到達到站時,提出證明,經車站同意,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直達特快車 票,臥鋪票不退。乘坐新型空調車時,其車票加價部分不退。⑷.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客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由於鐵路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⑴.在發站,列車開車前,退還全部票價,但最遲不超過開車後6小時以內辦理。⑵.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已使用)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未乘(未使用)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9、乘車條件

一、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乘車。 二、旅客可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在中途停車站上車,但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也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郊票除外),並可在客票和加快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旅行。得中途下車後,直達特快車票、臥鋪票即行失效。 三、旅客在乘車途中,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覈收手續費。旅客持用的市郊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間,在乘車途中終了時,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0、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 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辦理改晚乘車手續時, 最遲不超過列車開車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6小時以前。直達特快車票、新型空調車的車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於鐵路責任遷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乘車時,鐵路應按旅客要求儘早安排改乘最近有能力列車去到站。辦理改乘手續時,在車票背面“因鐵路責任”字樣,並加蓋改簽乘車日期車次戳。發生票價差額時,只退不補。 旅客在中轉站換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辦理簽證手續。但中轉換乘管內慢車,是否簽證由各鐵路局自定。 爲了方便旅客辦理簽證手續,各中轉站應積極開辦站臺簽證、上車簽證、委託列車簽證等業務。列車上籤證時,覈收簽證費併發給簽證費收據。

 11、變更徑路

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但變徑時應在分歧站以前提出 聲明,並在客票有效期間內,能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補收或退還從分歧站起算的新舊徑路里程差額的票價。不足起碼里程時,只補收不退還,並覈收手續費。退還票價時註明“由到站退款”。 持加快票的旅客,變徑後新徑路沒有快車或乘坐低等級列車時,不退還加快票價差額。 變徑後的客票有效期間,從辦理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計算。

12、變更座別、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爲票價低的不辦理。由票價低的 變更票價高的應換髮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覈收手續費。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持用軟座票要求改用硬臥時,換髮代用票,列車長應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產生退款時不退還),覈收手續費。 因鐵路責任,使旅客變更座別、鋪別時,所發生的票價差額,應補收的不補收; 應退款時,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到站退還變更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程票價差額。未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均不收退票費。

13、越站乘車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車時,在本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給予辦理。覈收 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但最遠不能超過本列車的終到站。

14、檢票、驗票和收票

爲了維護站、車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後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 口進站。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後加剪。對出站人員的車票、 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

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端撕交的旅客;代用票、區段票應撕角後交給旅客。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角。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簽證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籤,並覈收手續費。乘坐臥車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爲保管,下車前交還。對於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籤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15、丟失車票的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 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最近後方營業站)起補收票款,覈收手續費。不能判明是丟失車票時。按無票旅客處理。

16、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於下列不符合乘車條件乘車的旅客,除按以下規定辦理外,並覈收手續費: ⑴.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定時,從列車 始發站)起至發現時最近前方停車站止,加倍補收所乘列車的票款,繼續乘車時, 另行覈收票款。 ⑵.持用僞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第1項辦理外,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⑶.旅客使用減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加倍補收正當票價與減價票價的差額。 ⑷.持站臺票送客的人員不準上車。如已經上車來不及下車並及時聲明時, 應在最近前方停車站下車,補收所乘列車的票款,如在開車後20分鐘仍不聲明或有意持站臺票乘車時,則視同無票按第1項規定辦理。 ⑸.確因時間倉促來不及買票, 乘車站發給補票證或特殊情況經列車同意上車補票的旅客,補收旅客所乘列車下車站止的票款(持旅客乘降所發給的補票證不收手續費)。

17、雜費

站臺票:每張1元。手續費: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人每張1元。同時 發生時,按最高標準覈收一次手續費。 退票費:距開車12小時以前退票時按每人每次(代用票爲每張)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覈收退票費1元,應退票價或尾數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 距開車不足12小時(含中途)時(直達特快,新型空調車距開車2小時以內不退)應退票款的50%。(起碼覈收1元,尾數爲角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車上籤證費:每人每張1元。 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每次5元。裝車後,每票每次10元。 貨籤費:每兩個2角。

18、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⑴.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裏程計算。300公里以內爲二日, 3 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⑵.直達特快車票、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使用有效。空調票、 變徑票、補價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⑶.市效客票當日當次車有效。市效定期客票從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提前換購的市效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⑷.各種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 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後一日的2 4點止計算。

⑸.改簽後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應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 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計算。 遇有下列情況,車站可適當延長客票(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間: ⑴.因列車滿員、晚點等鐵路責任不能按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到達到站時; ⑵.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內提出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 可按實際醫療日數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10無。臥鋪票不能延長,可以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19、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⑴.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按旅客票價表計算。棚車客票票價, 按硬座客票半價計算。包房式硬臥票價,分別按普通硬臥中、下鋪票價另加30% 計算。有空調設備的車輛,除廣九線另有規定外,均按空調錶分別客、臥票種計算, 進階軟臥按票價的15%計算。 ⑵.新型空調車票票價按旅客票價表中的新型空調客車使用部分計算。 ⑶.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時仍按硬座客票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⑷.車票的起碼票價里程:客票按20公里;加快票按100公里; 臥鋪票按400公里計算。

 20、旅客攜帶品範圍及超過範圍的處理

⑴.旅客攜帶品免費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費小孩)10公斤, 外交人員35公斤。攜帶品的長度和體積要適於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並不妨 礙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相加的總和),最大不許超過160釐米;扁擔、標杆、塔尺等杆形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釐米。

⑵.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 易燃、自燃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鵝、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①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②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燙液。不超過300毫升的家用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③軍人、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隨身佩帶的槍支、子彈和手榴彈。 ④初生雛20只。 ⑶.對超過免費重量或規定的外部尺寸的物品,在發站應辦理託運手續,不準帶上客車;如果帶入車內,列車或旅客下車站發現時,應對其超過部分(如果是整件物品,不扣除免費重量),加倍補收四類包裹運費。 ⑷.發現超過上述第2項規定範圍的物品時, 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21、行李的範圍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書籍、殘疾人用車1輛(不帶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 品; 在行李中不能夾帶貨幣、證券、珍貴文物、金銀珠寶、手錶、照像機等貴重品、檔案材料和危險品。

22、包裹的範圍

包裹分爲四類: 一類包裹範圍:自發刊日起5天以內的市、地級以上部門的機關報和政府部門宣傳用非賣品,中、小學生課本。 二類包裹範圍:搶險救災物資。

三類包裹(屬四、五類品名除外)範圍: 1.重要檔案,圖紙,資料,檔案材料; 2.疫苗、血漿、醫療器械、假肢; 3.鮮或凍的魚介類、肉類、果蔬類、乳類、蛋類、秧苗、果樹苗、果樹接穗及活動物; 4.殘疾人車 四類包裹範圍:不屬於一、二、三類包裹的物品。 體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辦理。

 23、行李包裹的託運

旅客憑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車區間內可託執行李。每張客票不超 過兩次。殘疾人用車不限次數。 一個城市有兩個以上車站時,包裹的到站必須是裝運該包裹列車的經過或終點站。

 24、行李包裹的領取

行李從運到日起包裹從發出通知日起免費保管3天。超過免費保管期領取時,按超過日數覈收保管費。因鐵路責任或自然災害延長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長日 數免費保管。

25、保價運輸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的行李、包裹分爲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鍾,按哪種方式 運輸,由旅客或託運人選擇,並在託運單上註明。保價運輸時必須聲明價格。可分件聲明價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數聲明總價格。按一批辦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按聲明價格覈收保價費,行李按0.5%覈收,不足1角的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託運時,全程按行李覈收保價費。 車站承運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時,有權檢查聲明價格同實際價格是否相符。

如拒絕檢查或對聲明價格有異議時,不能按保價運輸辦理。 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標上寫明聲明價格是否相符。 如拒絕檢查或對聲明價格有異議時,不能按保價運輸辦理。 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票上寫明聲明價格總額。如分件聲明價格時,應將每件的聲明價格和重量分別寫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價時,在每件貨籤和包裝上必須寫明總件數之幾的字樣。 按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發生變更運輸時,保價費不補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