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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專業課:法碩之商夏時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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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法律的起源

2016考研專業課:法碩之商夏時期法律制度

(一)夏代的建立與中國法律的產生

國家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同世界其他各民族一樣,中國在國家形成以前,也存在着沒有階級差別、也沒有法律的原始社會。至公元前21世紀夏啓建立夏王朝時,中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其主要依據在於:

1.夏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帝王。夏啓以暴力手段奪取了政權,王位世襲製取代了氏族禪讓制,從而給原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擊,並導致它的最終解體。

2.夏朝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夏啓在奪取政權以後,把所征服的地域劃爲"九州",設"九牧"爲九州的地方長官,開始形成新的國家行政區劃。

3.夏朝已建立了國家機構和公共權力系統,包括軍隊、職官、監獄以及貢賦制度。

4.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爲直接後盾的法律制度。夏代統治者對原始社會的"禮"和其他氏族習慣加以改造,使之上升爲國家形態的習慣法,成爲維護階級統治的有效工具;同時還頒佈了一系列法令,維護王權,鎮壓各種違抗"王命"的行爲和其他社會犯罪。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由於古代中國特殊的歷史環境,中國國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中國古代文明起源是從家族制度發展到宗族制度,原來的血緣關係紐帶並未因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轉化爲家族與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來。從黃帝時代開始直至夏、商、西周的古代國家,都是由若干宗族組織構成的。由於國家形態與宗族體制合二爲一,其社會結構也以家族和宗族集團爲內涵,自由人與非自由人均以家族和宗族成員的形式出現。法律的起源受其影響,也形成了不同於西方社會的自身特點:

第一,古代法律的起源,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具有明顯的宗法倫理性質。以身兼各支同姓宗族之大宗和異姓結盟宗族之共主的天子爲首的各級宗主與大小貴族,大都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緣關係,維護整個社會的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宗法等級秩序,致使國家政權、象徵國家政權的王權與族權以及代表族權的父權、夫權形成高度的統一。因此,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兼有國法和宗法的雙重性質,既適用於各支宗族內部,又適用於整個國家。

第二,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於兵和禮源於祭祀的形式完成。其法律制度由禮與刑兩部分組成,始終貫穿禮刑並用原則。以各級宗主及大小貴族所代表的統治者,一方面制定大量系統詳備的宗法禮儀制度,運用禮發揮其調整社會關係的"禮法"職能;另一方面,又以對法律進行專擅壟斷的祕密操作手段,透過施用嚴刑峻罰行使其鎮壓職能,輔助"禮法"的貫徹實施。這就影響了法律所應具備的客觀公正性質與價值公平原則,使得中國古代法制文明具有"禮治"、"德治"和"人治"特色。

第三,古代法律的起源,與家族和宗族國家制度的成熟完備相一致;同時以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所有權爲核心的財產物權,即以宗族國家所有制爲基本內容。一方面,由於強調家族、宗族、國家利益和集體協作精神,其社會分工由宗族組織內部統一調節,故其內部的社會分工比較發達,形成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結構,而使宗族組織以外的商品經濟不夠發達。另一方面,唯其家長或宗主纔有財產處分權,因而除各級宗主代表宗族擁有一定的私有權外,其他個體私有權的法律觀念未能正常發展起來。爲了使個人或個體家庭服從各級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國家利益,刑事、行政、經濟立法等公法體系異常發達,而作爲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對滯後。

二、司法制度

天罰神判

在夏、商兩代,神權法思想一直是佔統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在這種神權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兩代(特別是商代)將宗教意識與審判精神相結合,形成了"天罰"與"神判"制度,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和基本面貌。

首先,統治者利用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託神意進行審判。國王(尤其是商王)每逢審判時,必先透過占卜求問天神,然後再作出判決,從而把國王的隨意審判塗上一層神權色彩,使審判結果更富於權威性、欺騙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參與司法,僞託神意斷罪,實行所謂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辭可以爲證。

其次,假託鬼神之意,實施"天罰"。夏、商兩代統治者都以所謂"天討"、"天罰"來解釋其實施法律和司法鎮壓的最終依據,這在夏啓伐有扈氏、商湯伐桀和盤庚遷都時發佈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夏、商統治者實際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識來強化司法鎮壓,以使臣民服從君主的意志。

夏、商兩代的"天罰"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後仍長期存留在中國曆代的訴訟文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