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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公務員考試考前須知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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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公務員考試考前須知新增內容

一、爲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市州考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保守考試祕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爲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定、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範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爲,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採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並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行爲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摘錄: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資訊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註冊報名資訊,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僞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爲五年。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資訊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資訊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爲。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爲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僞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爲。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四)考生有被認定爲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爲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資訊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四、關於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五、考試犯罪行爲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於組織考試作弊,爲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材或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犯罪行爲的處理,均有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偷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2017年度湖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經認定屬於考試犯罪行爲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考試現場發現並認定的考試犯罪行爲,應由作出認定的機構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事後認定的,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