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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住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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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住證辦理流程大家清楚了嗎?下面由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收集的海口居住證辦理流程,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海口居住證辦理流程

申領條件

非海口市戶籍公民到本市居住並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在海口市居住三日以上的非海口市戶籍公民,持本人身份證及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已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申領材料

居住證持有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赴臺定居除外)申請,其他申請材料與海口市戶籍居民一致;居住證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居住證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居住證可向居住地公安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換領、補領手續

據介紹,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由市公安局各分局簽發,每年簽註1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中止居住證使用功能,補辦簽註手續後恢復居住證功能,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持證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居住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具體申領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居住證申領業務,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海口市戶籍公民到本市居住並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就業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地住址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檔案、無房屋產權證明檔案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交費(貸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在學校連續就讀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連續就讀證明。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三條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一)在海口市居住三日以上的非海口市戶籍公民,按以下程序辦理。

1.持本人身份證及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並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2.已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憑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申辦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並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3.公安派出所戶政視窗民警受理,登陸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覈對申請人的居住登記資訊,居住登記資訊不完整的進行補充完整,確定居住登記資訊無誤後,完成居住證受理操作,向申請人簽發《居住證領取憑證》,並將資訊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二)非海口市戶籍公民已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但未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和本規範第二條規定的申辦材料,向居住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及《居住證申領表》,並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2.公安派出所戶政視窗民警受理,報值班領導審批後,登陸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資訊系統錄入申請人的居住登記資訊,確定居住登記資訊無誤後,完成居住證受理操作,向申請人簽發《居住證領取憑證》,並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第五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六條居住證由海口市公安局各分局簽發,每年簽註1次。

第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八條持證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居住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第九條對符合條件申領居住證或申辦居住證簽註手續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申辦資訊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城區所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送到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農村所3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送到各分局辦證中心。

各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自收到申辦資訊或居住證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製作居住證或辦理簽註手續。城區公安派出所2個工作日,鄉村公安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領取居住證並將居住證發給申請人。

第十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辦理簽註手續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十二條本規範由海口市公安局戶政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時停止辦理暫住證。原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與居住證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