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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證過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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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居住的外來人員請注意了,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的天津居住證過期怎麼辦,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天津居住證過期怎麼辦

居住證管理辦法明確,申請人如果採取製作虛假證明材料、瞞報生育情況等方式騙取積分入戶資格,將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居住證管理辦法微調了積分指標體系。積分申報指導分值明確爲140分,低於指導分值人員不予受理。增加了部分加分項,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擁有有效中國發明專利的、立功退役軍人都有加分。

增加了“持證人5年內有申辦積分入戶時提供虛假資訊記錄的,減30分”等3個減分項。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規範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口總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積分以及入戶(指入本市戶籍,下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透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註、註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受理、落戶等相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教育、衛生計生、稅務、國土房管、民政、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大型企業、建築工地流動人口資訊採集點)受公安機關委託,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工作。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居住證的申領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製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工本費由區縣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補辦或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覈定。

第二章 申領

第六條 年滿16週歲的境內來津人員,擬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證件資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指紋、戶籍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註機關和簽註期限。

第九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託人代爲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或者受託人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證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四)在津就業、就學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後,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覈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認定工作,並將制證資訊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覈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

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境內來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資訊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資訊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其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爲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專科層次招生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資訊諮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香港、澳門、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註。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相關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計劃生育相關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並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註冊);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鑑定。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