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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過期多久能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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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持身份證和辦理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bai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和房屋租賃合同到當地所屬派出所辦理居住證。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居住證過期多久能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居住證過期多久能續

居住證過期多久能續

居住證過期60日內續期。

按照各地的一般規定,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到期前30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等經辦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居住證過期續期要多久

1、居住證續證(地址沒有變更)當場在系統登記資料,當場就可以辦理。若居住證地址跨地級市則需要辦理換證15—30天。

2、居住證過期超過60日,就不能續期了。按照各地的一般規定,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到期前30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等經辦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3、《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4、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5、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拓展內容】

居住證辦理條件

申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住所證明;

(三)婚育證明(育齡婦女須提供);

(四)近期彩照1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五)申請辦理有效期爲三年、五年的居住證,還需提供長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

暫住登記及申報

流動人口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爲暫住登記的責任人。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1)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2)流動人口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3)流動人口就學並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流動人口入學時進行登記;

(4)流動人口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5)其他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6)在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等旅館住宿的流動人口,按國家旅館業有關規定進行住宿登記;

(7)流動人口也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直接到受理單位申報暫住登記。

應當辦理暫住登記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爲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登記責任人應當將登記覈准的流動人口身份資訊在三日內報送到受理單位。

居住證如何辦理

(一)居住證辦理流程

1、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住在用人單位的)的;

2、攜帶上述資料,去居住地派出所戶籍科;

3、填寫流動人口居住證申請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正反面都要填寫);

4、在派出所採集人像;

5、向戶籍科提交上述資料及表格,工作人員審覈後,當場辦理,即時可取。

(二)居住證如何申領?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三)居住證簽註年限爲多久?

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條例》規定,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四)申領居住證需要費用嗎?

《條例》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符合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咋辦?

對於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或者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篡改居住證資訊都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落戶條件是什麼?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年限爲指標,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六)中等城市如何落戶?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七)持有居住證有何權利?

參加社保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此外,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八)享受哪些服務和便利?

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以下6項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將享以下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能否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申請材料不全怎麼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爲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