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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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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決定對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進行了取消或者調整,以下是本站就業指導的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決定》全文,供參考。

2014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爲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爲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編者注:《決定》共有四份附件,快速閱讀可點擊下面連結檢視相應附件內容。)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爲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處理決定 備註
1商業銀行承辦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

貸款卡發放覈准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3

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

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國家外匯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5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審批 

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銀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6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原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 

7

證券公司行政重組審批及延長行政重組期限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國務院令第523號) 

取消 
8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範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證監會 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9

轉融通互保基金管理辦法審批 

證監會 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0

轉融通業務規則審批 

證監會 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1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 

證監會 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  
12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審批證監會 無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年51號) 取消 
 13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稅務總局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大連市財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9〕58號) 
取消 
 14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取消 
 15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取消 
 16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取消 
17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覈 稅務總局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 取消 
18彙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覈 稅務總局無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取消 
19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取消 
20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取消 
21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覈准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2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 
取消  
 23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4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5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取消  
26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27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8保稅工廠設立 海關總署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1988〕署貨字第343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29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993年第41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30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31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臺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32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3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覈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取消  
34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核發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5在重點國有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6防雷產品使用備案覈准 中國氣象局 無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7外地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備案覈准 中國氣象局 無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8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覈准 中國氣象局 無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39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覈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國家能源局 無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40 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覈 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1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 國家能源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2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覈 國家能源局 無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取消  
43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 國家能源局  無《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電網執行規則(試行)》(電監會令2006年第22號) 
取消  
44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國家能源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取消  
45研究堆操縱人員資格審覈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佈) 取消  
46 設立菸葉收購站(點)審批 國家菸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47菸草專賣品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及中外合資企業變更事項審批 國家菸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 無 《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國測人字〔1997〕12號) 
取消  
49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執行合格證核發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0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
51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證和渦輪發動機飛機排放物合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2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驗收許可 中國民航局 無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3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准(MDA)  中國民航局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佈)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4民用航空器生產檢驗系統批准(APIS)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5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製造人批准(PMA)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6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7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審批 國家郵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58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