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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前置審批?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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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審批簡單地說,是8大部門聯合年檢企業提供給工商局的資料,包括消防、公安、環保、衛生、印刷、醫藥、化危等等的各主管部門的先期審批檔案,有了這些審批檔案申請人才可以進入工商登記程序。否則不能領取營業執照。

什麼是前置審批?有哪些項目?

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參考項目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91項)

一 主體資格

1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 批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7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

2 設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 批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6條

二 農林牧副漁

3 種子經營 縣級以上農業、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種子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6條

4 種畜禽生產經營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畜禽管理條例》第15條, 生產場所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5 馴養繁殖及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馴養繁殖許可證》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2條、25條 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6 生豬屠宰 商品流通

行政主管部門 定點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5條 定點屠宰場應符合衛生、安全、檢驗、污染物處理要求,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設定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審查。

7 農藥生產、經營 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部門 《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管理條例》 第13條、14條、19條,

8 獸藥生產、經營 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管理條例》第6條、第12條 開辦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覈批准;開辦獸藥經營企業,必須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9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許可證》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9條、10條

三 礦產資源

10 礦產開採 地質礦產

主管部門 《採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第16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0條、12條,《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

11 礦產資源勘查 地質礦產

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9條

12 開辦煤礦企業 地質礦產

主管部門 《採礦許可證》 《煤炭法》第19條 開辦煤礦企業,由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開採範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並簽署意見,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准檔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13 煤炭生產、經營 省經貿委 《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書》 《煤炭法》第22、48條;《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第5、8、10條 生產環境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批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零售企業不少於50萬元,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但要實行備案制度

14 供電營業 省經貿委 《供電營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5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9條

15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 省經貿委 《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

16 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 省鹽業

行政管理部門 開採礦鹽,須領取採礦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食鹽專營辦法》第10、11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17 建設有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環保部門 批准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

18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 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招標投標法》第14條

19 建築施工企業、工程勘查、設計和工程監理 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勘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建築法》第13條 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總承包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註冊注本不少於500萬元,其他不少於20萬元。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 省建設廳 《城市供水企業試執行證書》 《城市供水條例》第19條四 交通運輸

21 設計、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及民用航空器上設備 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 《民用航空生產許可證》、《民用航空維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35條,《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22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分支機構 民航總局

或地區管理局 《公共航空運輸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92條 名稱統一爲:××企業×分公司××營業部(售票處、貨運處)

23 經營通用航空(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外掛載重、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