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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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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是戶籍內含各種權利和福利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只是“標”,而對其內含各種權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纔是“本”。戶籍制度改革必須標本兼治,其目標不是消除戶籍制度,而是剝離戶籍內含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取消城鄉居民的身份差別,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實現公民身份和權利的平等。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希望大家喜歡!

《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

  《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

第一條 爲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爲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 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住證。

僞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資訊。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解讀

助推新型城鎮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解讀國務院常務會議透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

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明確積分等方式落戶通道……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透過了《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專家認爲,作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將助推以人爲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實施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並且最終還是服務於戶籍制度改革。”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陸傑華表示,“無論是享受公共服務還是積分落戶,我國社會相當一部分人,尤其是數量龐大的流動人口都將從居住證制度中受益。”

《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蓋,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草案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透過積分等方式落戶的通道。

“戶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剝離附加在戶口上的教育、醫療、衛生等權益,並透過居住證制度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教授陸益龍說,“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讓每個人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務,這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2014年7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發佈,提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目標。2014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在內的多個地區已經開始實行居住證制度。廣東爲居住證持證人列出了15條待遇,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報名參加廣東省內公開選拔領導幹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將可以獲得120分的加分,這意味着這類人才將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內的多項公共服務待遇。

“在上海,持有居住證所能享受的公共服務,已經非常接近戶籍人口了。”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主任朱惠芬說,“居住證制度可以在合理控制城市規模的同時,透過‘梯度賦權’的方式提高對各類人羣的公共服務覆蓋率。在城市管理中,居住證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背景下,大量流動人口卻因爲各種原因並沒有實現實質上的‘城鎮化’,這樣會導致城鎮化的質量不高。”陸傑華認爲,居住證將成爲城鎮化的調節器,也是推動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需要。

他同時表示,國務院已經透過了居住證制度的指導性和原則性規定,但這項制度的全面實施還需要各地來制定具體辦法,已經有了居住證的地區也要跟上國務院規定的腳步。“出於公共財力等原因,這其中甚至也將遇到一定阻力,這就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強有力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