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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暑假工注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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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暑假工注意陷阱

學生打暑假工注意陷阱

1.一定要到正規的人才市場獲取有效的資訊,不要輕信路邊張貼的小廣告,遇到高薪、抵押上崗等情況時,要多留一個心眼,謹防陷入求職陷阱

2.在選擇用人單位時,學生應事先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瞭解,如有無營業執照、有無固定辦公場所、經營狀況如何等,也可以向學校瞭解該單位的信用度,學校的參考意見對學生選擇用人單位可以起到幫助作用。

3.大學生打工期間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不管是找工作、面試還是定下工作,最好是和自己的同學結伴而行,一方面可以相互之間有個照應;另一方面,當與用人單位出現勞資糾紛時,可以相互作證。在打工期間,務必與父母、老師保持聯繫,最好不要在夜間工作,不要單獨外出約見,以免發生危險。

4.在遇到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或要求押證時,不要輕易地把證件、錢物交給用人單位。

支招:簽訂協議,避免糾紛。

學生暑假打工時,因爲與僱傭對象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只能是民法體系的僱傭關係,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系統法律法規的保護。所以,學生在打工前爲了避免糾紛,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工作時間、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勞動條件等。一旦發生僱傭糾紛,應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酌情判決。

如果打工時未簽署僱傭協議,學生可以留個心眼,注意保留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憑證,如果是做促銷,可以保留公司提供的銷售促銷品,或是提供的統一服裝等。暑假已經來臨,在這段時間較長的假期裏,很多大中專學生都在做暑期工,一方面透過參加社會實踐,增加閱歷,鍛鍊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獲得一部分報酬,作爲生活費,減輕父母的負擔。但是學生打工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也很多,一些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學生暑期打工,鍛鍊的同時莫忘維權。

1求職勿輕信中介

事件:小玲在一所大學就讀,曾做過多起家教。可是去年暑假她卻被某黑中介忽悠了一次。這家中介就在學校附近,看樣子挺正規。當時老闆熱情地接待了她,並口頭許諾給她找一份工資高又相對輕鬆的家教工作。爲此,小玲交了80元中介費。幾天後,中介公司電話通知她,已將其安排在郊區的一個小超市做促銷員。這與小玲想找一份家教工作的初衷有很大出入。於是小玲找到中介公司老闆要求退款,但老闆一口咬定:“已提供打工資訊,不能退費”。

提醒:小玲委託某中介找工作,雙方之間成立居間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中介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爲委託人小玲提供訂立家教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其提供的卻是超市工作的媒介服務,明顯違反約定。因其並未促成小玲和他人訂立家教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27條規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本案中小玲和中介公司只是口頭約定,其很難提供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最後只得不了了之。因此,學生暑期打工一定要到有資質、信譽好的職介中心,並簽訂書面協議。

2押金交納要慎重

事件:小周是安徽人,在北京的一所高校就讀。去年暑假期間,小周想掙點學費,便到學校附近的一家咖啡店做暑期工。當時領班對他說,從7月15日開始上班,日工資40元,但要交納150元的工作服押金,不管何時提出辭職,押金都可退還。在咖啡店幹了幾天後,小周覺得咖啡店的工作不適合自己,於是向老闆提出辭職並要求退還押金。但此時,老闆卻稱押金是小周自願購買工作服的費用,不能退還。因爲小周不能提供工作服押金的證據,最後只能自認吃虧。

提醒: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用人單位私自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暑期求職過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單位要求收取押金,或者改換名目收取服裝費、建檔費等,學生就要提高警惕並予以拒絕,還可舉報。此外,對用人單位提出扣押身份證、學生證等行爲也屬違法行爲,學生也應當嚴辭拒絕,謹防個人資訊泄露,或陷入傳銷等不法組織。

3傳銷要堅決抵制

事件:2009年暑假,大三學生小慧突然接到初中同學叫她去廣州打工的電話。同學在電話中告訴她,這個工作每個月能賺5000多元。不明真相的小慧沒有多想,便來到了廣州。可到了所謂的“工作單位”後,小慧傻眼了,辦公的地方是一所破舊的小樓房,六七個人擠在一個小房間裏。在聽到負責人介紹後,小慧才意識到自己已陷入傳銷組織身不由己。在被不法分子限制人身自由兩天後,小慧被當地警方解救了出來。

提醒:在全國上下都在嚴打非法的傳銷的情況下,許多傳銷組織將目光盯上了在校大學生。他們利用大學生自立意識較強,但思想單純和容易輕信他人的弱點進行欺騙。因此,大學生在暑期打工期間對情況不明的單位應提高警惕,以防被同學、老鄉騙入傳銷組織。另外,學生應聘時不要將學生證、身份證、手機、現金等交給他人保管,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如遇疑似傳銷組織,應及時撥打工商12315和公安110諮詢或舉報。

4家教當心色狼

事件:小丹是某高校二年級學生。去年暑假,她在學校門口發放家教宣傳單時,一名50歲左右的男子主動上前搭訕,稱他的兒子正上初中,希望她去輔導功課。小丹見有工作主動上門,便點頭應允。第二天,小丹按約來到該男子家,卻沒有發現需要補課的學生。就在小丹向該男子詢問學生在哪裏時,該男子已將房門反鎖。這時的小丹意識到危險來臨,可惜已經太遲了。就這樣,小丹被該男子強女幹。雖然,該男子最終被繩之以法,但小丹的教訓依然慘痛。

提醒:暑假期間,不少大學生以應聘家教等方式勤工儉學。一些不懷好意的色狼便利用一些女大學生想找家教工作的.急切心理,將女大學生騙至其住所後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些,女大學生們應當首先建立自我保護和心理防範意識。在應聘家教前,應詳細瞭解對方的家庭成員情況,以及他們是否真的需要家教。另外,不去偏僻或離學校較遠的地方和在晚上的時間做家教。

5受傷可主張賠償

事件:外地大學生小梅在北京一所高校讀書。去年暑假,她打算利用假期打工補貼家用。透過熟人介紹,小梅找到一份在某火鍋店打短工的工作。每天工作10個小時,一天50元。工作中,由於要招呼的客人多,業務又不熟練,小梅在給客人火鍋送湯的時候滑倒,導致下半身被半鍋開水燙傷。事後,小梅被送往醫院治療,其間共花費醫療費用5萬餘元。小梅找到火鍋店老闆要求賠償,老闆卻以小玲與火鍋店無勞動關係爲由拒絕。小梅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定小梅和某火鍋店雖然沒有成立勞動關係,但某火鍋店僱用小梅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已形成僱傭關係,其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學生不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但學生在用人單位打工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傷害時,仍然會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