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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簽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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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最好包含以下內容:

實習生簽約注意事項

1、基本資訊:基本資訊包括協議雙方的必要資料,如實習生姓名、證件號碼、單位名稱。

爲了避免爭議發生時,無法聯繫到當事人。實習協議上最好還要有實習生的聯繫地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繫地址。同時,實習生要注意與自己簽署實習協議的單位是否是合法設立的單位。

 2、報酬:在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實習要落實的要點之一是實習有沒有報酬。有些實習是沒有報酬的,單位完全是提供實習生一個實習的機會。如果提供報酬,實習協議上必須明確約定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比如,報酬按天計算,來一天給100元,或者按月結算,每月報酬 1000元。除此之外,報酬何時以何種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單位的報酬計算週期長,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纔給報酬。這樣的情況,最好在協議中表述明確。常見的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

3、工作內容: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是一個好做法。實習生到僱傭單位,往往缺乏經驗,難以做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僱傭單位難免將一些打雜的活交給實習生完成。有些實習生覺得單位給他們做的工作太“小兒科”,體現不出自己的價值,做久了難免失去信心,這樣對於單位或實習生來說都不是愉快的經歷。如果事先約定清楚,讓實習生心理有個準備。不想做就不參加實習,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風險:實習協議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實習生在工作期間,如果損壞了一些貴重物品該如何處理,如果因爲過錯而損失了重要的業務收入,該如何處理。雖然通常情況下,實習生參與不了重要工作,不會造成這樣的損失。但是一旦發生,有所約定有利於解決問題。此外,最大的一個風險是實習生的自身傷害。如果實習生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特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傷害,其責任該由哪方來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於僱傭活動中的人身傷害有過規定,默認情況下,僱傭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實習生沒有社會保險,因此所帶來的風險相當大。

案例分析

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還是某大學的在校學生時,被我市某企業看中並聘用,口頭規定見習期一年,從2008年3月起到 2009年3月止。2008年7月,宋某順利拿到了大學本科畢業證,於是要求企業提高工資待遇。當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絕後,他一改以往積極的工作態度,對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務推委,給公司造成一定影響。公司覈實後,決定與宋某解除勞動關係。於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從入職之日到離職之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此,該公司對劉某的要求感到十分困惑。

見習期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如果需要簽訂合同,合同應該從何時籤起呢?開發區人力資源市場劉偉告訴記者,見習期是對應屆高校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覈的一種制度,自上世紀50年代起我國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隨着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雖然國家並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由計劃經濟的 “指令分配”變爲市場經濟的`“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高校畢業生與企業透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建立的勞動關係,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保障政策的調整,用人單位無法以見習期制度爲由免除法定義務和責任。從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都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劉偉認爲,本案中該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畢業證前,屬於在校學生,不是廣義勞動法中合法的勞動者主體,其爲該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對勞務關係的建立形式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在此期間公司與宋某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宋某取得畢業證後,即具備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公司與宋某之間的關係由 “勞務關係”轉變爲 “勞動關係”。公司應當自雙方具備勞動關係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將可能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