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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各地違約金數額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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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勞動法中並沒有條款對違約金問題加以具體規定,只是在勞動法第十九條中有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屬於雙方應當約定的內容之一,同時根據民事法律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則,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以作爲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目前爲止,國家也並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勞動合同法規時,針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條款也略有不同,本文試圖就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一些地方性條例進行簡要說明。

簽約注意:各地違約金數額各異

        一、北   京

    北京市畢業生就業政策對畢業生違約有如下具體規定:

    畢業生以及簽約諸方應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推薦免試讀研、報考錄研的碩士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就業以及不就業等各種去向,一經確定,有關各方不可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徵得簽約諸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並經院(系、所、中心)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提出變更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學校交納違約金。

在學校就業方案上報教育部前違約者交違約金2OOO元;上報教育部後學校原則上不受理違約事宜,畢業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者,由學校報國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經批准後,交納違約金3OOO元;畢業派遣後辦理的,違約金5000元。回來源省區擇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在報經北京市教委批准後,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畢業生在向學校交納培養費、違約金5000元及在校期間獲得的.全部獎(助)學金後,其戶糧關係和檔案轉回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第一,不顧國家安全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自領取報到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第三,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堅持無理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或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學校的;第四,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政策法規規定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也就是說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問題約定違約金條款,除違約金數額外沒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並適用於單位的所有職工。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上  海

    今年上海畢業生拿到的05版《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首次對畢業生就業違約金的金額做了限定,即違約金不得高於畢業生第一年的月平均收入。新版《協議書》還新增一條款,讓用人雙方對事先可預見的可能違約原因,提前協商好,並附加上協商結果。例如,大學生因爲考研成功、出國深造而違約,一直是令用人單位頭疼的問題,而如今,大學生在和用人單位籤協議時,可以坦白說自己在等待考研結果,如果考上,自己肯定選擇讀研。在此前提下,雙方可以有個約定,譬如將考研成功繼續深造排除在違約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