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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如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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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如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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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最新規定

根據外管局最新規定:

以下行爲將被界定爲”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爲,也就是俗稱的“螞蟻搬家”,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

舉個例子

張先生打算在澳洲買房子,受限於過年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限額,因此請朋好友幫忙購匯後,分批分日電匯給他。這樣就可能構成了個人購匯分拆交易。如果往前推算90日內購彙總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就會被列入“關注名單“,可能會被暫停外匯交易及匯款。

也就是說好不容易等着爸媽,三姑,大舅,姥爺湊來的錢,吃着火鍋,唱着歌,就要開始再澳洲的新生活的時候,突然發現錢過不來。

而且可能張先生全家都被列入了“黑名單”!

如何海外資產配置方法:

1. 開設多個海外帳戶

這是一個相對來說安全、成本低,戰線長方法。如果打算做海外資產配置的家庭,可以預先在澳洲開設帳戶,例如,夫妻兩位各開一個境外帳戶,兩位再邀請四位朋友各購匯等額5萬,總額不超過20萬的美金,匯到他們的境外帳戶。這樣夫妻帳戶每人境外帳戶中各有20萬美金,即可獲得40萬美金,以便用作海外投資,然後同時匯款到相應帳戶中。

2. 銀行“內存外貸”

"內存外貸"的定義非常簡單,即在境內的銀行存進一筆款項然後在境外獲得貸款,這種方法只需要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據瞭解在國內的銀行存一筆5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然後境外分行爲客戶發放一筆金額相當的外幣貸款。此方法大大簡化了跨境服務的流程。

例如,李先生看中了澳洲的一個房產,需要支付100萬澳元的房款,約合人民幣500萬元。李先生可在境內銀行存入500萬元人民幣,則在境外可貸100萬澳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的具體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爲規範和便利銀行及個人外匯業務操作,完善個人外匯交易主體分類監管,結合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上線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執行,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同時停止使用。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透過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辦理個人結匯、購匯等個人外匯業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業務數據資訊。

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1)外匯局對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透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風險提示函》予以風險提示。若上述個人再次出現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行爲,外匯局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2)外匯局對以借用他人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管理,並透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告知書》予以告知。

3)“關注名單”內個人的關注期限爲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後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銀行應當按照真實性審覈原則,嚴格審覈相關證明材料。

銀行應配合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及相關機構的核查,並在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推送相關資訊之日起的20天內,反饋個人結匯資金去向、購匯資金來源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訊。

外匯局、銀行應透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訪問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爲:

外匯局、銀行應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負責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日常維護,確保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正常執行。

在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出現全國性系統故障時,外匯局、銀行應當按照《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應急預案》啓動應急措施,保證個人外匯業務順利、及時辦理。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匯款業務項下的結售匯業務、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等辦理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外匯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操作的通知》(匯綜發[2007]9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佈<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應急預案>的通知》(匯綜發[2008]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11]1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開辦電子渠道個人結售匯業務試行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的通知》(匯發[2011]4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覈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3]77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特許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