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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就業協議但想離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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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但是又想辭職了,要怎麼辦?以下是處理的方法,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簽了就業協議但想離職怎麼辦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正常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應承擔的責任,所以,即使簽訂了就業協議,你也可以走人的。如果提供了正常勞動,當然能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應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轉移手續。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注意事項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求職擇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環。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就在雙方之間確立了一種意向,即畢業生願意在畢業後到該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也願意在該學生畢業後接受其作爲單位的員工.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報到前,表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存在就業和錄用意向的明確,也是唯一的憑證。協議一旦簽定,基本上就意味着你的第一份工作就確定了,因此,要特別注意簽約的有關事項。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雙方會簽訂一份就業協議書。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三方都有約束力。應該注意的是,協議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也是一個法律行爲,所以在簽訂協議之前也要三思而後行。在此,特向畢業生提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第一,籤協議前,畢業生一定要全方位地瞭解用人單位的相關情況。例如企業的發展趨勢、企業招聘的崗位性質、企業的員工培養制度、待遇狀況、福利項目等系列內容,不但要掌握資料,更要實地考察。並且還需要重點了解單位的人事狀況,瞭解企業是否具有應屆畢業生的接收權。

第二,畢業生在簽約時要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先由畢業生、所在系在協議書上籤署意見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再交給學院,學院簽字蓋章後納入就業計劃,協議書生效。有的畢業生爲省事,要求學院先簽署意見(蓋章),但這樣做使學院無法起到監督、公正的作用,不便於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最可能受害的將是畢業生本人。

第三,簽署協議書時,一定要認真、真實地填寫協議書內容。如果準備專升本,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說明,並在協議書中註明。以往有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而後遭到違約處理。

第四,畢業生在簽約時也要考慮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協議具有雙向約定的作用,如果有雙方需要相互承諾的部分,一定要在協議書或補充協議上加以說明。就業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根據現行勞動法規中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

第五,畢業生在簽約中,一定要注意條款的合理性。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等,並以此作爲是否錄用的決定條件。

第六,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都不得單方面拖延簽約週期。畢業生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最好能夠及時諮詢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老師,徵求相關的意見和指導。

第七,簽訂就業協議書後,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正式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學生畢業前簽訂、畢業後生效的,也可能是畢業後簽訂、立即生效的。一般就業協議書也會在勞動合同生效時,而終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