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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醫療期管理規定3月起施行,明確病假期限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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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醫療期管理規定3月起施行,明確病假期限病假工資,以下是詳細內容!

青島醫療期管理規定3月起施行,明確病假期限病假工資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醫療期管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期適用範圍、醫療期期限及累計計算辦法、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醫療期滿勞動關係處理等問題,《醫療期規定》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醫療期規定適用於所有單位

此次規定擴大了醫療期適用範圍。原勞動部的醫療期規定僅適用於企業職工。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的範圍進一步擴大,除企業外,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組織等,其勞動者也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相關權利。爲此,《醫療期規定》對用人單位範圍進行了適度擴大,除企業外,其他勞動關係主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也納入適用範圍,以更加契合勞動合同法及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

醫療期最長可達24個月

此次規定明確了醫療期期限及累計計算辦法。《醫療期規定》延續勞部發〔1994〕479號檔案的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醫療期規定》還規定,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約定醫療期長於規定醫療期的,從其約定。

同時,《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的累計計算方法作出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的計算從勞動者停工治療第一天起累計,期間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確定勞動者醫療期期限、累計病休時間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療前一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爲準。

比如說,一位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爲醫療期滿。

停工醫療超六個月發救濟費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職工關注的.焦點,我市此次對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作出規定。爲保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期間的正常生活,《醫療期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病假期滿不勝任工作可辭退

《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滿勞動關係處理問題作出規定,同時梳理了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係的各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二種情形,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勞動者支付疾病救濟費。

第三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