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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十八種“奇葩”證明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

奇葩介紹信

十八種“奇葩”證明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

本報記者 張 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5日11 版)

日前,公安部透過“打黑除四害官方微博”發佈消息,圖文詳解了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包括此前一直被羣衆吐槽的證明“你媽是你媽”。

據瞭解,除了特定的辦理業務事項外,派出所一般可開具的證明主要分爲兩大類:一類是證明事主身份資訊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戶籍資訊、身份證遺失等證明;還有一類就是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明,例如無犯罪記錄證明、案件受理回執以及是否屬五種不準

出境對象的證明。

公安部發言人在解釋當下“奇葩”證明頻出的原因時稱,公民戶籍、教育、就業等一些基本資訊處於分散、割據的碎片化狀態,不能實現部門間、地區間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此外,一些基層部門和單位也存在懶政、推卸責任甚至設租尋租的問題。

此次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給出詳細的解釋,內容如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十一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入互聯網查詢,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爲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覈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爲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爲,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篇二:18種“奇葩”證明,公安部門不再出具

此次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給出詳細的解釋,內容如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十一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入互聯網查詢,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爲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覈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爲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爲,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記者 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