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戶口遷移>

廣州市市區內戶口遷移政策

學問君 人氣:1.77W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廣州市市區內戶口遷移政策

2、市政府《印發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第三條: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第五點:改革戶籍人口存量的調控管理政策。2.規範戶口市內遷移政策,減少人戶分離現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含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或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本着自願和人戶不分離的原則,具有結婚遷移、有合法固定住所遷移、與直系親屬共同居住遷移、因就業單位變更集體戶口遷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戶口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由遷移。對經批准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其戶口可遷入單位集體戶,也可遷入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