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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針對8類無戶口人員落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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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14日印發的《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這份意見讓無戶口人員一圓“戶口夢”的同時,各項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戶口登記能否迴歸本來職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我國出臺針對8類無戶口人員落戶新政

按隨父隨母落戶自願政策登記

《意見》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此外,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收養人員可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據記者瞭解,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意見》還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因婚嫁被銷戶人員可恢復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此外,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與外國人非婚生育可申辦戶口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覈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這次改革,既立足當前解決好現有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又着眼長遠防止形成新的無戶口問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黃雙全表示,意見出臺後,各地公安機關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清理戶籍管理相關政策檔案,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及時修改或廢止。

8類無戶口人員可登記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